咋回事?業主欠物管費5.5萬,竟產生「滯納金」55萬!

咋回事?業主欠物管費5.5萬,竟產生“滯納金”55萬!

生活中業主與物業“相愛相殺”,物業管理費就成了業主與物業博弈的重要工具,當與物業發生矛盾時,很多業主會選擇拒絕繳納管理費。

不過,今天(9月23日)有媒體報道稱,成都一家物業公司的催告函火了,由於業主欠繳物業費5萬多元,產生的滯納金已經達到55萬餘元。

那麼,5萬多的物業費如何產生55萬的滯納金?物業收取滯納金合法嗎?

欠物管費5.5萬,產生滯納金55萬

根據成都商報的報道,上述催告函由成都遠大創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佈,函件中稱,涉事業主自2012年1月1日起沒有繳納物管費,截至函件出具之日,已經欠付物管費用55188.8元。函件中要求業主在今年9月15日前付清欠費,“否則,將根據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按照每日1%計算逾期付費滯納金)。”函件中提及,截至7月31日,該業主已經產生滯納金554647.44元。

物管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函件中提及的當事人系小區內一戶別墅的業主,交房時對方就沒有來收房。“別墅的物管費用是每月每平方米3元。”她向記者展示系統信息顯示,這戶別墅面積約270餘平方米,每月的物管費810餘元。

“這也不是我們第一次向他們發催告函了。”工作人員表示,最近的一次電話聯繫中,對方只是說“好的”,但是費用至今仍未繳納。她也向記者出具了2010年房主購房時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其中便寫有:如果業主不按規定繳納費用,物管方有權要求業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納滯納金。

滯納金其實是違約金

那麼物業真的有權按照每天1%收取滯納金嗎?

小編注意到,近些年來全國各地發生過多起因拖欠物業費而產生高價滯納金的事件。例如北京日報2016年曾報道過一位業主因拖欠四千元物業費而產生近三萬元滯納金。

不過,物業所稱的滯納金嚴格來說應該稱為違約金,因為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滯納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其次是具有強制性,滯納金的徵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三是具有懲罰性,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因此,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

違約金是平等主體之間因逾期履行義務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物業公司不是行政部門,因此物業合同裡不應提滯納金,而應提違約金,“很多物業公司將滯納金和違約金混同了”

據四川日報報道,成都市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趙柯律師表示,物管滯納金在法律上是以違約金的形式呈現,《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可根據內容約定,違約方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違約金,“如果在合同中已經有條款對物管滯納金進行了說明,那麼應該視以合同為準”。但是物業方收取滯納金應做到三個前提:合同裡有約定;物管滯納金收取的比例合理;物管在業主交納物管費的過程中做到了合理的催繳。

在成都商報的報道中,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上述產生55萬滯納金的合同中約定每天1%計算違約金,“一般認為過高,特別是違約金已經超過了本金的十倍。”他表示,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違約金應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他介紹,一般是按照銀行貸款利率上浮30%來計算,“算下來可能只有幾萬塊錢。”

小編注意到,2014年成都商報曾報道一起案例,業主被物業要求按照日加收拖欠費用總額3‰的違約金,但最終法院判決,違約金確定以每月欠付的物業費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分段計算至付清之日。

最後認定的違約金只有不到60元,和物業要求的1.3萬元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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