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賣方,房產證還未辦理,收了定金8w,想違約,願意賠對方20w違約金,可以不賣嘛?

AnitaSong


人無信則不立,你若違反誠信原則,畢將付出沉重法律代價,小編認為,題主違約舉動,付出的代價應該不止20萬!

我們先看幾個房價上漲毀約不賣的宣判案例:

1、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動遷安置房賣方惡意違約,而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二審判決雙方合同解除,因房屋漲價而惡意毀約的賣方賠償買方違約金160萬元。

這起官司中,原被告雙方2016年以205萬元價格簽訂一個動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原告支付60萬首付款。此後看到房價一直上漲被告變毀約,房子不賣了!一怒之下買方將其告上法庭。

經法院調查,評估機構對該房屋市場價評估價為428萬元,溢價223萬元,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被告需支付原告違約金160萬元。

2、2017年10月,南京的唐女士看中一套價值290萬的房子,雙方簽下買賣合同後,唐女士支付了定金20萬,一個月後,賣家電話通知唐女士房子不賣了。唐女士通過中介一核實,原來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後,賣方又在其他中介掛盤,加價至340萬售出,並迅速辦理過戶。

  憤怒的唐女士將賣方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以實際售價330萬減去賣家與唐女士的簽約價290萬之差,賣方向唐女士賠償約50萬元。

其實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尤其近幾年因為房價上漲過快,導致不少二手房“毀約族”:原本簽訂好的合同,因為上漲的價值高於違約金,不少人就以各種理由不賣房或者要求買家臨時加價。

逐利是人的本性,站在你的角度,你是有理的。但法律可不這麼認為!

在盛廷律師接觸的類似官司中,有些賣方表示“我同意支付合同約定的雙倍違約金,我有權解除合同!”

這個想法是錯誤的,按《合同法》規定,違約方是沒這個權利的,當一方根本違約時,守約方有權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並且,按照正常的社會公序良俗,房價上漲你想違約不賣房,有違誠信的交易原則,也給買房一方造成了損失,若買房方向法院起訴,可以選擇要求你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將房產過戶;也可以選擇要求你補償房屋上漲的市場差價,然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買房方的訴求有理有據,有很大可能會被法院支持。

因此,類似題主這樣的毀約賣家,你付出的代價肯定不止這20萬違約金,希望你好自為之吧……

同樣,盛廷律師給大家支兩招招,以對付那些不誠信的賣家:

1、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中可加重違約責任,比如高金額的定金,只要不超過房款的20%即可,一旦對方悔約就付出巨大經濟代價。

2、將手續的經辦時間、經辦主體予以明確,以免無限期拖延或責任不明。

3、如果賣家悔約,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買家要注意收集、保留賣家悔約的證據,及時將其訴至法院,不要耽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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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這都是房價上漲所引起的賣方心態,原來訂的合同,後來房價上漲了,甚至上漲的價值超過了合同違約金。所以大多數賣方寧願毀約,賠償違約金,也不願意賣房了。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並不少見,說穿了就是一種利益驅使和不誠信造成的。



對於這種情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賣方可以不賣房屋,也就是說,賣方可以不履行合同,但是應當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

一、收了定金8萬元,按照定金罰則應當雙倍返還。

二、合同約定違約金20萬元,應當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但是不知道和對方約定沒約定?這20萬的違約金,其中就包括定金部分。如果包括定金部分,那麼總的違約金也就是20萬元;如果不包括定金部分,除了雙倍返還定金外,另外還應當承擔20萬元的違約金。這就看合同的約定了。

三、買方要求賣方承擔上漲部分的差價也是合理合法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損失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實際損失和訂合同時所簽訂的預期利益。

所以,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後來房租漲價了,可以不賣。但是應當賠償買方因買賣房屋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這樣才能夠顯得公平。


法重情深


買賣雙方既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各方均應秉承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否則將有違契約精神且不利於商業交易的促進。但如果賣方執意要違約(從問題的描述來看,賣方的違約有自己合理的理由)並且願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不是不可以

對於違約責任如何承擔,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考慮:

1、如果雙方對違約責任如何承擔有約定,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鑑於雙方已約定違約金為20W,那麼正常賣方只要按照約定向買方支付20W違約金即可。

2、對於買方提出的補差價的問題,通常發生在雙方對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無約定的情況。此種情況下,需要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與買賣合同成交價確定房屋漲價損失;若無類似房屋,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漲價損失。

對於賣方此時違約面臨的問題,筆者建議根據房屋的市場漲價與違約金的差額大小,可從分別採取如下行動:

1、如果違約金20W低於房屋的市場漲價,那麼賣方可以書面發函給買方表明自己希望與對方解除買賣合同的意向及其理由,並說明如果合同解除,賣方願意及時支付20W違約金的事實。

2、如果違約金20W過分高於房屋的市場漲價,且對方堅持要起訴,那麼賣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將違約金予以調整。對於“過分高於”的標準,實踐中違約金超過了市場漲價30%即認為過高。

綜上,賣方此時如能通過與買方溝通,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並支付違約金當然再好不過;但如果買方堅持要起訴,賣方只要積極應訴,也能維護好自身的權利。


唐莉律師


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使用?《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

房價漲得很高,寧可賠償20W也不賣,說明價格漲的肯定比這個還高,總結賣家是個沒誠信的小人。

合同已訂立,如違約,一旦對方提赴訴訟,把房產作價評估,評估後得價格減去合同上的價格,才是你要賠的,還要加上訴訟費。所以還是不要反悔的好。

其實按合同辦事的話,這也不能算違約,畢竟合同裡寫了違約金,也就是可以違約,賠付違約金就行,總之按合同辦事都不算違約。如果合同裡寫了必須賣房,沒有違約金,那再不賣才算是違約。這個時候,你的房子別人做主。買家是守約方,你是違約方,此時這個房子人家買不買得到,完全看人家心情,賣不賣你做不了主,你已經沒有任何發言權。

既然願承擔違約金那為什麼不能違約呢?合同在那按合同辦就行了,不然籤合同幹嘛?我賣個房子到了臨近約定做交易的時間買方說不買了,定金不要了就成了。這也是種契約精神。


笑搞


賣方可以選擇違約不賣,需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買方未到約定時間,可以選擇不出面解決問題。

1、違約金的支付方式。

(1)按合同違約條款,也就是合同中約定的20萬,買賣雙方都接受就可以,(2)看雙方最後的協商結果,若是20萬的違約金買方不接受,想要在加點,那麼就看最終的協商結果,(3)走法律程序,法律支持實際損失的最高不超過30%(定金、總房款,購房期間實際漲價部分等等,買方的具體實際損失,以最終判決為準!)。

2、還沒到時間,作為買方不出面解決問題也很正常。

從補充描述上來看,該處房產辦證時間:為2018年四五月的時候才能辦房產證,合同中約定的時間估計也是辦證後的時間,所以買方不出面解決問題也很正常。買方的心理肯定也不爽,耗著等到時候,看具體違約金的賠付情況,萬一到2018年四五月份的時候房價又翻了一番,那麼賠付的違約金可能就不止這麼多了。

3、契約精神。

雖然在房產買賣中,由於房價快速的上漲,房產交易違約現象頻發。在這一案例中,賣方願意賠償合同約定的20萬,說明房價上漲的部分最基本也值這個20萬了,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沒有違約就沒有違約責任,尊重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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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房知道


按照你的情形,如果對方堅持上訴,你需要賠償對方損失。

房屋買賣違約,法律規定,有過錯方要賠償,無過錯方損失。

根據你的情形,你需要賠付對方,房子漲後差價,以不影響他資產損失。從法律上講,對方協議,交過定金以後,房子就是他的,漲價,掉進都是對方的,如果你毀約,房子漲價,你需要賠償漲價部分,確保他財產不受損失。

如果他毀約,房子掉進,要賠償你房子掉價時候損失,

法律是公正的。

至於協議賠償20萬,他可以以協議不當起訴,在威脅,或者不合法協議條款無效。

最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判決對你不利。

誠信人生,遵規守約。


石軒木屋7


看到這個問題就想到我的一個同學,她在北京買房,2016年初訂立買房合約後,原業主因為之後的房價快速飆漲,800萬的房子短短2個月時間漲到1000萬,也是因為原業主種種不配合,遲遲沒有能儘早過戶。但原業主看到短短2個月上漲200萬,就無恥的選擇違約,賠償10萬定金的雙倍20萬。

我想,一個人在2個月的時間什麼不幹的情況下,就能坐收200萬,誰又不會無恥一下呢?這又沒什麼太大的風險,大不了被道德和良心譴責!!!

房價上漲如此之快,讓很多人可以把婚姻當兒戲,離婚復婚假結婚如同過家家,婚姻的神聖在這些人面前被玷汙的無地自容,何況違約?

但我們是要建立法制社會的,重合同守信用,這是一個社會經濟良好運轉之根本。

我同學選擇起訴賣方,一審勝訴判決執行合同,賠償律師費訴訟費等損失,無恥賣方又選擇上訴,最終還是維持一審判決,房子最終過了戶。大多相同的案例也都是支持原合同的履行,並讓賣方支付相關費用和賠償相關損失。這充分的顯示了我國法律重視維護合同與信用的宗旨。

一個人因信而立,既然簽訂了合同就要執行,不要因為房價上漲而違約,我知道在巨大利益面前,每個人的內心都會被拷問要不要違約,我勸你還是選擇執行,一旦買方起訴你,你不僅要繼續執行原合同,而且還要支付訴訟費以及相關為了案件的合理支出,賠了夫人又折兵。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房產的快速上漲匯出了一幅幅眾生相,驚喜的、失落的、懊惱的、慶幸的、無恥的、醜惡的……可悲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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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一般的來說買賣房屋時,房產證還沒有辦理只收了定金,這種情況下,賣方一旦反悔的話定金應該雙倍返還買方,買方一旦反悔的話定金同樣是拿不回來的。

與此定金起到的就是一個約束作用,意思也就是說此房屋己在交易進行中,若有一方反悔就應該用定金做代價補償對方即可。

可是隨著房屋價格的快速上漲,金錢利益大大的提升了,違約金是遠遠達不到毀約後要補償違約房屋的損失了,這樣一來如果有一方要反悔的話,就會造成重大利益上的衝突。

如此,你的20萬也好30萬也罷,雖然說你是加倍補償了,但仍然滿足不了人家買房後所升值的價位,因而你的反悔就不會被對方接受,對方要求你繼續履行合同也不是沒有道理的。

也許這時你的20萬在你的眼裡已經是很慷慨很不錯了,可是假如你賣出去房屋的增值已經提升為200萬,在這種反差下你覺得對方會同意你的反悔嗎?相比之下你那區區的20萬是否略顯少了些呢!

為此,反悔之人畢竟是該承受損失的,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不然人人都可以無誠信可言了。

當初你的房屋如不賣給對方,對方也許會買其他人的房屋,所以房屋增值收益對方早已得到,換位思考一下試想,是不是這個道理。

所以此事你還應該與對方好好的協商才是,畢竟違約的人是你,最後如何解決還要看對方是否諒解,是否認同了。

[不同觀點見解歡迎與白雪姐姐共同探討]


白雪姐姐


賣家可以不可以不賣其實都取決於買家,因為合同已經簽訂生效。

如果賣家堅決不賣。買家有兩種選擇,第一,要求賠償違約金,但如果這時候違約金20萬已經低於實際損失了,可以向法院申請予以增加,也就是如果當時籤合同時房子100萬,這時候漲到200萬,那麼買家可以申請違約金增加到100萬。當然還有定金8萬也要返還,還有中介費呀之類的損失都要還的。

但如果買家就是耍賴皮,你不賣我我就是不出面跟你賣家拖延時間,而這期間房價又漲到250萬,那麼拖延期間漲的50萬,買家是不能要求賣家賠償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也就是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另一方不能無動於衷,而應積極去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因為合同有效,買家如果就是不同意賠償,要繼續買房。買家可及時向法院申請繼續履行合同。


sarah61066650


合同一經簽訂就無法更改,要麼履約,要麼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或雙倍定金。你如果願意支付20萬違約金,可以不用再賣房子,這是你違約的代價。不過有可能還要支付這套房因房價上漲給對方帶來的損失。因為法律還規定,因為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高於違約金的話,對方是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的。

我不支持你違約,做人就要重信守約,不能因為房價上漲你就不賣了。同時,如果對方要求賠償實際損失,你可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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