縫紉女工年滿50周歲,簽了勞動合同,繳了保險,不被認定勞動關係

縫紉女工羅某於2006年4月入職, 2014年1月年滿50週歲,雙方簽訂了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2014年10月起,廠裡為羅某繳納了養老保險,同年12月為其繳納了工傷、生育保險。

縫紉女工年滿50週歲,簽了勞動合同,繳了保險,不被認定勞動關係

2017年8月22日羅某因病請假,3天后廠裡通知其到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羅某不同意,也未再到時裝廠工作。工作期間時裝廠未為羅某繳納醫療保險。

2017年11月13日,羅某就經濟補償等申請勞動仲裁,以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上訴到法院,法院以超仲裁時效不予受理。

羅某不服,提出上訴

訴請:1、確認和時裝廠之間存在勞動關係(2006年4月-2017年8月);2、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3、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經濟補償金14239.92元(1186.66元×12)。

縫紉女工年滿50週歲,簽了勞動合同,繳了保險,不被認定勞動關係

理由是,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並非完全以年齡為準,而是以是否享受保險為準,而全國對本案類似情況的處理各地也是不盡相同,但是基本上以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為主。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羅某於2014年1月4日年滿50週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上述規定,其與時裝廠的勞動關係應自該時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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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羅某與時裝廠之間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為2006年4月至2014年1月,其要求確認雙方至2017年8月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請求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但時裝廠在羅某達到退休年齡後,還與其簽訂了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勞動合同,並於2014年10月、12月為其繳納了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至2017年8月22日前,雙方仍按勞動關係來履行相關權利義務,故羅某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應自雙方發生爭議時起,其於2017年11月13日申請勞動仲裁併未超過仲裁時效。

關於羅某主張的經濟補償金,由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導致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而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故終止勞動關係時,單位應按相關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縫紉女工年滿50週歲,簽了勞動合同,繳了保險,不被認定勞動關係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前,未繳納社會保險不屬於給予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僅按羅某2008年至2013年期間的工作年限認定。經計算,羅某可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為7119.96元(1186.66元×6)。

判決如下:

一、撤銷之前民事判決;

二、羅某與時裝廠自2006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三、由時裝廠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羅某經濟補償金7119.96元;

案例點評

本案存在極為特殊的情形,羅某在年滿50週歲的情況下,時裝廠依然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且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判決中認定了羅某50週歲前的事實勞動關係,而不認可之後的勞動關係。

在本號最近幾期的案例中,也一直在探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發現也是眾說紛紜,顯示這也是法律的模糊地帶。

縫紉女工年滿50週歲,簽了勞動合同,繳了保險,不被認定勞動關係

在《工作至退休,但未享退休工資,勞動關係是否自動終止呢?補償呢?》案例中,二審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系對未辦理養老保險卻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終止問題作出的補充性規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但該規定為效力性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此時勞動關係的終止並非自動終止,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選擇終止,而是繼續保持用工關係,則雙方仍屬於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

在《精彩不輸辯論賽,庭審激辯60歲環衛女工的事實勞動關係》案例中,二審法院認為,我國目前的法律尚未明確規定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作為勞動關係的主體。

對於高院司法解釋中“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法院認為,如果員工沒領退休金,不符合這一條款。最終按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三個要素確認了事實勞動關係。

對於本案,有網友評價,二審以善意作出牽強的判決,必須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結果是“惡例”。我認為還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導致的。

縫紉女工年滿50週歲,簽了勞動合同,繳了保險,不被認定勞動關係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又明確雙方之間是勞務關係。

有網友也問,那麼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待遇差別在哪裡呢?簡單的說勞務關係可以隨時解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沒有工傷保險,不能認定為工傷,加班費、年休假等也不受相關法律保護。

縫紉女工年滿50週歲,簽了勞動合同,繳了保險,不被認定勞動關係

綜合之前的一些案例,相對比較一致的是,如果招工時未到退休年齡,也未繳納保險,支持從2008年1月1日起到退休年齡的之間的經濟補償。如果入職晚於2008年之後,從入職到退休年齡之間的經濟補償。

希望早日完善相關法規,不然單位和個人都會無所適從,打官司也會耗費大量公共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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