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於西安房產開發商起訴購房者,意圖毀約的事情,作爲弱勢一方的購房者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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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過了相關視屏報道,連同看過了某公安人員濫用職權為自己的親屬違規安排工作的相關報道。這些方面的事,能暴露出非常多潛在的問題,也是國家“拍蒼蠅,打老虎”和“杜絕行賄受賄”等國策,需要進一步深抓的、又刻不容緩的問題。

可想而知,廣大平民百姓還有多少不平等的壓制事件。

作為願意服從管理的老百姓們,總是希望乾坤是朗朗的,盼頭是上下齊心的,為之即使是苦點累點,廣大老百姓也是願意大於怨言。

風波即起,終要大白於天下,公道自在人心;也相信相關政府能昭雪評判。總不至於有起不解冤案吧!

在我個人看來,該房地產項目不管是誰來接手,都應該承擔以接手部分的全部責任,消費者就應該把原建者和接手者視為同一人,既然已經產生了交易,其買賣雙方就該不折不扣的履行合同。否則,就屬於合同欺詐;單方面毀約,就應該按法律來賠償;合同再協商,至少需要通過甲乙雙方的同意,才行。

接手的開發商要告的,也應該是前開發者。按房地產公司的內部工作規則,任何合同都必須經過自有的法律顧問的嚴格審查和內部審批流程的;流程中,相關的各級平級部門會接收到相關通報,相關的各上層領導是需要簽字認可後,才能一致對外的。即使,是有後來者,也需要專項對接的。

關於房地產得銷售合同中,各種條款上百條,我不相信有誰能一字一句都看的徹底明白,更不相信消費者在主項上不同意,能買到房。也就是說,能簽署該合同的,基本上不是稀裡糊塗簽署的就是睜隻眼閉隻眼簽署的。即使,你是別的資深房產銷售人員,也未必能徹底明白。

最後,就是該房地產商最終的結果。能自毀形象的房地產商,還能值得大家信任嗎?我是不敢再和他們打任何交道了,更不要說買他開發的任何產品了;估計會有非常多的老百姓也會跟我一樣,永遠迴避這樣的企業和相關產品吧?誰知道,他還能做出什麼沒有底線的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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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強勢都不能違規違法,陳女士及開發商明知無預售證(既國家不允許銷售)的情況下還要進行買賣是違法行為,二者都有違法行為,合同當屬無效。對陳女士我也會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誰也不能逾越,這個判決充分體現了我們國家是法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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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手活做的看似“天衣無縫”。開發商提前預售,回籠資金,省去貸款高額利息。然後方子建好,根據市場行情進行運作。行情好了,毀約。然後再從新辦證銷售。行情不好,軟拖,找藉口不辦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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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種嚴重破壞誠信規則的唯利是圖的人要用現有法律懲治,首先他涉嫌偷稅罪,向稅務局的稽查局實名舉報,他在收到房款的當月肯定沒有按期繳納稅款,本來對這些收入稅務局很難取證,這次他自己把證據提供了。記住要稅務局的稽查回覆,如果只是處以滯納金,要向紀委或檢查院舉報稅務局不作為或瀆職。一定要依法處罰。該移交公安的不移交也是瀆職。如果該公司說沒記賬為收入,是暫借款,那就向公安部門舉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非法集資,肯定夠立案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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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論事,消費者和開發商之間的買賣行為不符合相關的規定,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其實在此次事件中,消費者和開發商均存在過錯。

第一,買賣行為不存在任何一方不知情,被脅迫,完全是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即是說買方和賣方都是知法犯法。

第二,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之下籤訂購房協議,買賣房產的行為從法律上本身不予支持,合同應屬無效。

第三,合同無效的前提下,開發商的行為應屬非法銷售,同時涉嫌經濟詐騙以及非法集資,可以從這方面予以起訴。

第四,消費者向法院起訴主張賠償,至於說能獲得多少補償,首先會自行承擔部分經濟損失,然後估計參照銀行利息或者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執行,賠償數額肯定是遠低於目前房價的漲幅。

第五,此次事件中應當吸取一定教訓。違法成本低於了預期收益,是導致開發商毀約行為的直接導火索。所以說當前抓房市穩房價勢在必行。同時在法律層面逐步完善相關法規,群眾應當提高法律意識,發現不法行為不要貪圖便宜隨波逐流,認為大環境現實都是這樣的。事實上,現實需要通過我們的不斷努力把它變得越來越好。所以大家及時監督舉報,把這種投機違法份子清除出去,營造健康有序的房地產市場。

個人觀點,歡迎有識之士理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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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說明在個別領域我們還處在無法可依的情況。立法工作一定要跟上。其次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應該注重合同法的實施。即二法相抵,合同為上。為什麼?因為中國國情千百年來形成了人情大於法、行政干預干擾合同的執行。廣大群眾也沒有把合同太看重,以為我隨便籤個字嘛,以後再說吧。誠信的道德固然重要,合同的執行更是重要。這裡無需討論誰弱誰強,開發商資金斷裂,開發商是弱勢,但是交房時房價上漲,他又變成強者。一句話,君子以厚德載物,以誠信為本,所以必須執行合同約定。沒有理由沒有法規可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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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購買雙方都知道五證不全,各方都有自已的小九九,都在爭取自已的最大利益合法化。開發者首先利用法律維護自已的最大利益,購房者明知當時五證不全卻故意購買風險也應承擔。此案這樣判法官沒錯,判的沒錯,給長安法官能頂著這麼大的壓力公正判案點個贊。同時購房的也應拿起法律的武器,向違約開發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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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無效合同,還要劃分造成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開發公司作為房租的出售方,明知自己無預售證,還搭建了售樓部,有置業顧問,有售樓宣傳資料,與購房者簽訂合同,屬於明知故犯,所以應該承擔造成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

按照合同法造成合同無效原因第三條規定,開發公司應承擔購房者的經濟損失。


約翰


報案!檢查機關介入,房產商屬於刑事犯罪行為!房產商涉嫌詐騙,在明知不具備售賣能力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購房者金錢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購房者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數額已經達到5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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