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項目錄入指南(七)

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七)

第五十五章 包裝種類

最新版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录入指南(七)

一、項目類型

該申報項目為必填項。

該項目數據類型為2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按照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選擇填報進出口貨物的所有包裝材料,包括運輸包裝和其他包裝。

其中,運輸包裝即提運單所列貨物件數單位對應的包裝,按照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填報運輸包裝對應的2位包裝種類代碼。例如:使用再生木託作為運輸包裝的,在本欄填報中文“再生木託”或代碼“92”。

若還有其他包裝,包括貨物的各類包裝、植物性鋪墊材料等,則在“其它包裝”欄目的“包裝材料種類”中,按照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填報2位包裝種類代碼,在“包裝件數”欄目中填報對應件數數字。例如:其它包裝中含有紙製或纖維板制盒(箱)包裝的,在本欄填報中文“紙製或纖維板制盒(箱)”或代碼“22”。

三、編碼規則

《包裝種類代碼表》根據原報關和原報檢的《包裝種類代碼表》修訂而成。

提醒注意:運輸包裝和其他包裝使用同一個《包裝種類代碼表》。

參數表:《包裝種類代碼表》(附表15)。

四、其他說明

(一)項目沿革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包裝種類”和原報檢項目的“包裝種類(含輔助包裝種類)”,現合併為“包裝種類”。

(二)其它

無。

第五十六章 標記嘜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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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類型

該申報項目為選填項。

該項目數據類型為字符型,最多支持錄入400位。

二、錄入要求

填報標記嘜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無標記嘜碼的填報“N/M”。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標記嘜碼及備註”和原報檢項目的“標記嘜碼”,現合併為“標記嘜碼”。

第五十七章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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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字符型,最多支持錄入70位。

二、錄入要求

有以下情況的需按照填制規範的要求錄入相關信息:

(一)受外商投資企業委託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在本欄填報進出口企業名稱。

(二)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在本欄填報“”。

(三)保稅監管場所進出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欄填報本保稅監管場所編碼(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本中心的國內地區代碼),若涉及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間流轉的,在本欄填報對方保稅監管場所代碼。

(四)涉及加工貿易貨物銷燬處置的,在本欄填報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燬處置申報表編號。

(五)當監管方式為“暫時進出貨物”(2600)和“展覽品”(2700)時,填報要求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列項目,在本欄填報暫時進出境貨物類別。例如:暫進六,暫出九;

2.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在本欄填報8位數字型的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日期,需注意的是期限應在貨物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例如:20180815前復運進境,20181020前復運出境;

3.根據《管理辦法》第七條,向海關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於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的,在本欄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審核確認書》編號。例如:,其中英文為大寫字母;無此項目的,無需填報。

上述內容依次填報,項目間用“/”分隔,前後均不加空格。

4.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報貨物復運進境或者復運出境的:

貨物辦理過延期的,根據《管理辦法》在本欄填報《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辦理單》的海關回執編號。例如:,其中英文為大寫字母;無此項目的,無需填報。

(六)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貨物,在本欄填報“跨境電子商務”。

(七)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在本欄填報“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

(八)服務外包貨物進口,在本欄填報“國際服務外包進口貨物”。

(九)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在本欄填報公式定價備案號,格式為:“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對於同一報關單下有多項商品的,如某項或某幾項商品為公式定價備案的,則在本欄填報為:“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商品序號+“@”。

(十)進出口與《預裁定決定書》列明情形相同的貨物時,按照《預裁定決定書》在本欄填報,格式為:“預裁定+《預裁定決定書》編號”。例如:某份預裁定決定書編號為R-2-0100-2018-0001,則填報為“預裁定R-2-0100-2018-0001”。

(十一)含歸類行政裁定報關單,在本欄填報歸類行政裁定編號,格式為:“c”+四位數字編號。例如c0001。

(十二)已經在進入特殊監管區時完成檢驗的貨物,在出區入境申報時,在本欄填報“預檢驗”字樣,同時在“關聯報檢單”欄填報實施預檢驗的報關單號。

(十三)進口直接退運的貨物,在本欄填報“直接退運”字樣。

(十四)企業提供ATA單證冊的貨物,在本欄填報“ATA單證冊”字樣。

(十五)進出口不含動物源性低風險的生物製品,在本欄填報“不含動物源性”字樣。

(十六)貨物自境外進入境內特殊監管區或者保稅倉庫的,在本欄填報“保稅入庫”或者“境外入區”字樣。

(十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採用分送集報方式進出的貨物,在本欄填報“分送集報”字樣。

(十八)軍事裝備出入境的,在本欄填報“軍品”或“軍事裝備”字樣。

(十九)申報商品的HS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填報要求為:屬於培養基的,在本欄填報“培養基”字樣;屬於化學試劑的,在本欄填報“化學試劑”字樣;不含動物源性成分的,在本欄填報“不含動物源性”字樣。

(二十)屬於修理物品的,在本欄填報“修理物品”字樣。

(二十一)屬於下列情況的,在本欄填報“壓力容器”、“成套設備”、“食品添加劑”、“成品退換”、“舊機電產品”等字樣。

(二十二)HS為2903890020(入境六溴環十二烷),用途為“其他(99)”的,在本欄填報具體用途。

(二十三)申報時其他必須說明的事項。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標記嘜碼及備註”和原報檢項目的“特殊檢驗檢疫要求”,現合併為“備註”。

第五十八章 集裝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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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11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使用集裝箱裝載進出口商品的,根據集裝箱體上標示的全球唯一編號填報集裝箱號。一份報關單有多個集裝箱的,則在本欄分別錄入集裝箱號。

該項目為原報關和原報檢項目的“集裝箱號”,現合併為“集裝箱號”,錄入要求無變化。

第五十九章 集裝箱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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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4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使用集裝箱裝載進出口商品的,在填報集裝箱號後,在本欄按照《集裝箱規格代碼表》選擇填報集裝箱規格。例如:裝載商品的集裝箱規格為“普通2*標準箱(L)”,在本欄下拉菜單選擇 “11-普通2*標準箱(L)”。

三、編碼規則

原報關《集裝箱規格代碼表》為1位英文,原報檢《集裝箱規格代碼表》為3位數字,現行《集裝箱規格代碼表》採用2位數字代碼。

參數表:《集裝箱規格代碼表》(附表16)。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集裝箱規格”和原報檢項目的“集裝箱號碼(含集裝箱規格)”,現合併為“集裝箱規格”。

第六十章 商品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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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13位字符型。

二、錄入要求

填報由13位數字組成的商品編號。前8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編碼;9、10位為監管附加編號,11-13位為檢驗檢疫附加編號。

例如:申報進口商品“活龍蝦”,需先在“商品編號”欄錄入 “0306329000” 10位數編號,再在“檢驗檢疫編碼”欄下拉菜單的“101活蝦”、“102鮮活或冷的帶殼或去殼的龍蝦(養殖)”和“103鮮活或冷的帶殼或去殼的龍蝦(野生的)” 中,選擇“101活蝦”檢驗檢疫附加編號。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 “商品編號” 和原報檢項目的“貨物HS編碼”,原報關項目 “商品編號”填報10位數字,原報檢項目的“貨物HS編碼”填報13位數字,現合併為13位“商品編號”。

第六十一章 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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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字符型,最多支持錄入255位。

二、錄入要求

填報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稱應據實填報,並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二)商品名稱應當規範,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準,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範申報目錄》中對商品名稱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已備案的加工貿易及保稅貨物,填報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商品名稱一致。

(四)對需要海關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車輛,商品名稱欄填報“車輛品牌+排氣量(註明cc)+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

(五)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並且屬於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號的,應當將有關商品一併歸入該商品編號。商品名稱填報一併歸類後的商品名稱。

(六)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填報其報驗狀態的名稱。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於《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範圍內的汽車生產件的,商品名稱填報進口汽車零部件的詳細中文商品名稱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稱與品牌之間用“/”相隔,必要時加註英文商業名稱。

(八)出口享惠情況。出口享惠情況為出口報關單必填項目。可選擇“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不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出口貨物不能確定在最終目的國(地區)享受優惠關稅”如實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不填報該申報項。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 “商品名稱” 和原報檢項目的“貨物名稱”,現合併為“商品名稱”。

第六十二章 法定第一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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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數據類型為數字型,最多支持錄入19位,19位中小數點後最多支持錄入5位。

二、錄入要求

進出口貨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確定的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填報對應的法定第一數量。

(一)法定計量單位為“千克”的按數量填報,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1.裝入可重複使用的包裝容器的貨物,應按貨物扣除包裝容器後的重量填報,如罐裝同位素、罐裝氧氣及類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的貨物,按貨物的淨重填報(即包括內層直接包裝的淨重重量),如採用供零售包裝的罐頭、藥品及類似品等。3.按照商業慣例以公量重計價的商品,應按公量重填報,如未脫脂羊毛、羊毛條等。4.採用以毛重作為淨重計價的貨物,可按毛重填報,如糧食、飼料等大宗散裝貨物。5.採用零售包裝的酒類、飲料、化妝品,按照液體部分的重量填報。

(二)成套設備、減免稅貨物如需分批進口,貨物實際進口時,應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確定數量。

(三)具有完整品或製成品基本特徵的不完整品、未製成品,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歸類規則應按完整品歸類的,按照構成完整品的實際數量填報。

(四)法定計量單位為立方米的氣體貨物,折算成標準狀況(即攝氏零度及1個標準大氣壓)下的體積進行填報。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 “法定第一數量” 和原報檢項目的“HS標準量”,現合併為“法定第一數量”,錄入要求沒有變化。

第六十三章 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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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填報貨值。

錄入成交數量、成交單位、單價後,總價會自動生成。例如:某進口商品,錄入成交數量1000,成交單位為千克(代碼0.35),單價10,總價則會自動生成10000。

該項目為原報關項目的“總價”和原報檢項目的“貨物總值”,錄入要求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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