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十年,《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再度更新。10月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劃發展與信息化司就《綜合醫院建設標準(修訂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與2008版的標準相比,新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對原標準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據悉,新修訂的標準共分為總則、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選址與規劃佈局、建築面積指標、建築與建築設備、醫療設備和相關指標7章49條。
本文將針對新舊標準的異同之處就行一一比對分析。初步統計,新標準相較於舊標準共更新24條。詳見下文分析:
特別說明:在本公眾號對話框輸入“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獲取新舊兩版《綜合醫院建設標準》原文件。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篇
適用範圍
舊標準
新標準
適用於建設規模在200~1000張病床的綜合醫院新建工程項目。一般情況下,不宜建設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醫院。確需建設1000床以上醫院時可參照執行。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適用於綜合醫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建設規模
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可分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種。
綜合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分為200張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個級別。
項目構成
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七項設施構成。
承擔醫學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尚應包括相應的科研和教學設施。
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築、建築設備和醫療設備組成。場地包括建設用地、道路、綠地、室外活動場地和停車場等。
房屋建築主要包括急診、門診、住院、醫技科室、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
建築設備包括電梯、物流、暖通空調設備、給排水設備、電氣設備、通訊設備、智能化設備、動力設備、燃氣設備等。
承擔預防保健、醫學科研和教學任務的綜合醫院,還應包括相應預防保健、科研和教學設施。
大型設備用房規定
磁共振成像裝置、X 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核醫學、高壓氧艙、血液透析機等大型醫療設備以及中、西藥製劑室等設施,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並根據醫院的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用房面積單獨計算。
正電子發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統、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設備等設施,應按照地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根據醫院技術水平和實際需要合理設置,用房面積單獨計算。
建築規劃佈局篇
建設用地指標
用地指標
200-300床
117
400-500床
115
600-700床
113
800-900床
111
1000床
109
未提及
出入口規定
建築密度
新建綜合醫院建築密度不宜超過35%,容積率宜為1.0 ~1.5。改建、擴建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及當地規劃要求調整,但
容積率不宜超過2.5。建築面積指標篇
建築面積指標
建築面積
指標
200-300床
80
400-500床
83
600-700床
86
800-900床
88
1000床
90
200張床以下
110
200-399床
110
400-599床
115
600-899床
114
900-1199床
113
1200-1500床及以上
112
各類用房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部 門
各類用房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急診部
3
門診部
15
住院部
39
醫技科室
27
保障系統
8
行政管理
4
院內生活
急診室
3~5
門診部
12~15
住院部
37~41
醫技科室
25~27
保障系統
8~12
行政管理
3~4
單列項目房屋建築面積指標 (㎡)
舊標準
項目名稱
單列項目房屋建築面積
醫用磁共振成像裝置(MRI)
310
正電子發射型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儀(PET)
300
X 線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裝置(CT)
260
數字減影血管造影 X 線機(DSA)
31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體外震波碎石機室
120
潔淨病房(4床)
300
小型(1-2人)
170
高壓
氧艙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直線加速器
470
核醫學(含ECT)
600
230
710
矯形支具與假肢製作室
120
製劑室
按《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執行
正電子發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統(PET/MR)
600
450
X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Cyberknife)
X線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儀
(PET/CT,含PET)
300
內窺鏡手術器械控制系統(手術機器人)
150
X線計算機斷層掃描儀(CT)
260
磁共振成像設備(MRI)
310
240
教學用房建築面積指標(㎡/學生)
面積指標
8-10
4
2.5
面積指標
10
科研用房建築面積指標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2㎡的標準增加科研用房,並應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中間實驗動物室。
承擔醫學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應以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50㎡的標準增加科研用房;開展動物實驗研究的綜合醫院,應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動物實驗室。
開展國家級重點科研任務的綜合醫院,按照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每個3000㎡增加相應的實驗用房;承擔國家、國際重大研究項目的綜合醫院,應根據實際業務需求單獨報批。
規培用房建築面積指標
承擔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或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等的綜合醫院,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規範化培訓人數,按照1000㎡/個的標準增加培訓用房面積,按照10㎡/人的標準增加教學用房面積,並按照12㎡/人的標準增加學員宿舍面積。
預防保健用房建築面積指標
綜合醫院內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築面積,應按編制內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20㎡增加建築面積。
綜合醫院內預防保健用房應按編制內每位預防保健工作人員35㎡的標準增加預防保健用房的建築面積。
圖書館建築面積指標
綜合醫院圖書館按照編制內職工2㎡/人的標準增加建築面積,室內活動用房按照編制內職工1㎡/人的標準增加建築面積。院內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床的標準增加建築面積。
建築標準篇
建築佈局形式
門急診樓、醫技樓、病房樓等主要建築的結構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樓不宜設置陽臺。
綜合醫院的各類用房及配套設施,應保證建築結構的安全,應符合國家有關抗震規範的要求。
綜合醫院建築宜以多層、多層及高層組合形式為主。
門急診樓、醫技樓、住院樓等主要建築的結構形式應考慮使用的靈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樓不宜設置陽臺;因功能需要而設置陽臺的,應設有相應的防護設施。
電梯配置規劃
綜合醫院二層醫療用房宜設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的醫療用房應設電梯。三層以上醫療用房電梯不得少於二臺,其中一臺為無障礙電梯,病房樓應單設汙物電梯。
母嬰空間規劃
候診區等公共空間應充分考慮老弱病殘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設置
無性別衛生間、哺乳室和嬰兒整理臺等。醫護空間規劃
門急診、病房、手術室等區域應設置醫患交流室、醫護人員休息區等,注重人文關懷,為醫務人員提供必須保障。
管線設施規劃
綜合醫院的院區管網,應採用分區專線供應。
主要建築物內,應設置管道井並按需要設置設備層。主要管道溝應便於維修和通風,應採取防水措施。
綜合醫院的院區管網,應採用分區專線供應,宜採用綜合管廊形式。
主要建築物內,應設置管道井並根據需要設置設備層。設備層及主要管道溝應考慮設備系統及幹管維修和通風,並採取防水措施。
供配電規劃
綜合醫院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保證不間斷供電,並宜設置自備電源。綜合醫院應採用雙迴路供電。院區內應採用分迴路供電方式。
綜合醫院的供配電系統和設施應安全可靠,應採用雙重電源供電並配備應急電源,保證不間斷供電,應符合《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及有關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要求。
智能化、信息化規劃
綜合醫院應配置與其建設規模、醫療業務和醫院管理相適應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統,並確保醫院數據和網絡信息安全。
植物配置
綜合醫院綠化植物配置應避免選用種子飛揚、有異味、有毒、有刺及過敏性植物,不應使用帶有尖狀突出物的圍欄。
相關指標篇
工程造價指標
綜合醫院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
綜合醫院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或投資估算,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
在評估或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業務用房的工程造價,可參照建設地區相同建築等級標準和結構形式新建普通辦公樓單方造價的1.5-2倍確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築物,其建築工程造價可按照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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