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西安「舉報自己」的開發商勝訴?

遍地郎煙


首先,看看事件回顧:

其次,個人很疑惑,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法院明知道這個開發商在鑽法律的空子,做違背社會公正的事情,為什麼不能根據實際情況來裁定,反而讓小人得逞呢?

個人認為:

1:開發商第一次銷售在無證的情況下,進行的行為是屬於商業欺詐的,即明知不可仍進行銷售,

2:假設,按高法的解釋,即後續取得預售是合法銷售,那當時只是屬於提前銷售,合同有效,

3:如此,開發商在可以履約銷售的情況下,違反合同,依然屬於違法,應退一賠一,並處罰款,這樣,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誠信合同無效,但不能讓違約方因合同無效而獲利,開發商應當賠償業主所購房屋溢價的收益。

結束語:法院是保護消費者的最後一道防線,明明就是欺詐,怎麼還勝訴了,應該按現在房價退款,而且要重罰,法官難道被......


遊戲大咖王


首先為這批業主允悲!

這件事要從2016年說起,2016年的時候西安樓市哀鴻遍野,房價不漲反跌,開發商資金吃緊,為了回籠資金,因此想出了在未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低價預售給消費者,於是這批購房者很多全款付款。但沒想到開發商有了資金,房子蓋起來了,西安的樓市卻火了起來,當時幾千塊錢的樓盤如今漲到了15000多元每平米。

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開發商開始要求毀約了,別再說什麼契約精神了,這些商人根本就沒有。

2003年的時候最高法院解釋過這樣一段規定:如果開發商在沒有拿到預售證的情況下就銷售,並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確保購房者能拿回購房款);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證的,可以認定有效(即拿到了預售證,購房者還是可以拿到房子)。

這家起訴自己的開發商,恰恰屬於到現在都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企業,於是法律生效,購房者無可奈何。只能眼睜睜的看著開發商退回本金,收回房子,重新高價銷售。而自己也只能無奈的選擇現在西安房價高高在上時重新買房。

當然了,我們在服從法律的同時,也要明白,這樣的開發商並不是一個,而是有很多,至少在我生活的西安有很多開發商都這麼幹了。這種行為嚴重侵權了購房者合法權益。

哪裡有房價低迷時讓消費者幫忙,房價上漲了就反悔的道理,如果這樣的話,業主們是不是可以在開發商房價降價後,要求開發商賠償呢?我們買房子,還是多觀察多對比,未取得預售證的企業,千萬不要貪圖便宜購買,否則後患無窮。

另外,建議嚴厲懲處這類未取得預售證的房企銷售房屋行為,否則難以平民憤。


李阿冰


如果判決只是追求形式的正義,最終難免成了開發商的幫兇!

據報道顯示該案發生於陝西省西安市,開發商於幾年之前在沒有取得房租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之下與個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之後買方即向開發商全額支付了房款。

沒承想開發商在拿到錢建完了房子之後,西安市的房價開始瘋狂上漲,從原來的幾千塊到現在的兩萬多,開發商卻還沒有取得房屋的預售許可證。現如今開發商想要拿回房產以現在的市場價格出售,便自導自演了這出自己告自己違約的千古奇案!

據判決顯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果開發商在沒有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本案中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則與購房者簽訂的合同自始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所援引的司法解釋是2003年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其目的本來是為了保護購房者的,讓他們能在開發商違規銷售時拿回自己的房款,沒想到本案中開發商倒是自己先對自己用上了這一招。不可謂不毒!

據報道,目前該案已經判決,部分買方已經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開發商在明知自己沒有銷售資格的情況之下與買方簽訂的合同真的無效嗎?筆者有不一樣的看法: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中有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本案中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開發商主動要求與買方簽訂的,並沒有損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且原來的規定也只是管理性的規定,並不會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況且,本案原本就是開發商資金鍊斷裂才在自己也知道自己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之下,還與買方簽訂合同,無論是何時都是開發商佔盡了好處,並不利於保護交易之中處於弱勢地位的購房者的權益,與立法的精神不相符,不能簡單、機械的直接適用。

其次,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已經取得了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本案中開發商已經於2018年6月取得了預售許可證,而本案也才一審判決,但還未生效,買方完全可以以此為由向上級法院請求改判。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止應該根據條文的規定來作出判決,還應該根據事實予以調整,方才能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羅召均律師


西安的房價從均價六七千還不好賣出去,到現在一路狂飆到一萬多兩萬的價位還一房難求,水漲船高的房價讓人眼紅。開發商們以前使了吃奶勁兒賣房子,現在回頭一看,後悔的腸子都黑了。

今年以來,已經發生過很多開發商“違約”,要求撕毀購房合同的事件,要麼要求購房者補上差價,要麼要求合同作廢退款。可以說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積極開動腦筋,無所不用其極。

這次這個開發商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更是在這條路上達到了一個全新的境界,為了毀約,不惜“自殘”,舉報自己無證銷售,還把購房者告上了法庭,簡直叫人大跌眼鏡。買房者明知沒有預售證還選擇了購買,當然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但誰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呢?當然是開發商。對於現在的開發商來說違約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區區幾十萬罰款,他賣半套房就可以賺回來,可是這個損失放在購房者的身上則幾乎是無力承擔的。

開發商勝訴看似合法,但實際上卻在助長這種毫無契約精神的“耍流氓”行為。

在這裡也要告誡購房者,買房時擦亮眼睛,不要聽信奸商一面之詞,一旦發生糾紛自己也難逃責任。


華商網


一個沒有契約精神的企業,一個過河拆橋的企業,註定是走不長遠的,希望潛在的購房者能看到這則新聞,用腳投票!

兩年前,面對著無力的房市,深陷資金泥沼的開發商聞天公司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偷偷違規銷售,並與12名購房者簽訂了購房合同,緩解了資金壓力,活了過來。兩年後,風雲突起,房價從當初的幾千元上竄到1萬多元,開發商不幹了,一紙訴狀將其中一名購房者李女士告到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購房合同無效,理由就是自己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再也顧不得什麼吃相難看,也顧不得什麼形象了。有的企業花費萬金去做廣告、做公益,為的就是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而這個聞天公司卻反其道而行之,自揭家醜,自毀契約,兩相對比,高下立判,什麼叫企業家,什麼叫商人,大家可以一目瞭然。

本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為了保護購房者利益的,沒想到卻被這個聞天公司鑽了漏洞。據瞭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房管部門多次督促,但是小區的預售證就是沒辦下來,但是就在判決後的6月8號,預售證如約下來了,真是“此中有深意,欲辨已忘言”!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對於這樣的企業,既然它出此招數,難道不應當沒收其違法收取的房款,難道不應當再並處罰款?但是據瞭解,開發商只是被罰款70多萬元,違法的成本如此低廉,難怪他們可以肆無忌憚地毀約!

大家購房時一定要擦亮眼睛,假如當時不買這家的房子,而是買了其他房子,就不用像現在這樣,起個大早,趕個晚集了!


打虎拍蠅


這是明目張膽地耍無賴,為了利益最大化,開發商竟然選擇了“自己告自己”。更令人吃驚的是,開發商竟然勝訴了。

我想,下面這段話最能直接體現這其中的原因:

當利潤達到10%的時候,他們將蠢蠢欲動;當利潤達到50%的時候,他們將鋌而走險;當利潤達到100%的時候,他們敢於踐踏人間的一切法律;當利潤達到300%的時候,他們敢於冒絞刑的危險。

利令智昏已經不足以形容開發商的手段了,唯利是圖才是他們的真實寫照。

兩年前,一平方米幾千塊,還得追著客戶求著客戶買房,因為開發商需要回籠資金,需要把房子蓋完。現在,一平方米漲到了一萬五千多塊,買房者絡繹不絕,房源供不應求,開發商嗅到了金錢的味道,果斷丟掉了誠信和道德。

現在,這家陝西西安的開發商舉報自己無證銷售,作廢《紫杉莊園內部認購合同》,為的就是把賣出去的房子低價收回,然後按照現價出售。


開發商這樣有恃無恐地耍賴,想必是有底氣的。因為單從法理上講,此舉存在很多說不通的地方。

1,如果開發商和12名買家之前簽訂的內部認購合同無效,那麼開發商就屬於單方面的解約,應當加倍賠償購房者。

2,如果真如開發商所說,兩年前該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那麼開發商把房子賣給這12位買家的行為就是違法的,甚至存在欺詐,這些買家可以依法起訴開發商。

3,如果違法成本如此低廉,只會助長開發商的惡劣行徑。要知道,開發商可不止這一家。開發商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己告自己而且還能勝訴,這樣的結果令人感到悲哀。那12位買家該怎樣維護自身的權益?

有人會說,這12位買家也是貪小便宜吃大虧,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卻想貪圖便宜買房子,也算吃一塹長一智吧。

要我說,開發商的卑劣手段著實可惡,但他們的手段能夠通過法律實現才是真正的悲哀。


夜雨如書


1、為什麼要“舉報自己”?

據媒體報道,陝西西安部分消費者2016年通過簽訂內部認購合同的方式購買了一樓盤所售房屋,並支付全款。兩年過去了,開發商卻以當時該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將12名消費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內部認購合同無效。對此,消費者無法接受,認為開發商此舉完全是由於近兩年房價水漲船高,試圖廢止此前合同,以如今的高價重新銷售。目前,當地法院已經受理涉及12套房屋的系列案件並相繼開庭審理;

2、這個到底是誰的責任?

據悉,銷售過程中開發商僅有四證,貌似缺乏《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個當然是開發商的問題和責任,無證銷售,難道不應該罰款嗎?監管也不管嗎?而購買者呢,明知道是無證銷售,還要去買,難道也沒有責任嗎?或許,這就是本身很明瞭的事情,因為種種變故,被有心人鑽了空子……

3、這種損失誰來承擔呢?

“舉報自己”的開發商勝訴了,或許會因為之前的無證銷售而被懲罰,但是之所以還有“舉報”就是結果還是好的的原因。而購房者呢,當時幾千元的房價,現在2萬元你,這種落差,這種“損失”又該誰來承擔呢?

4、這種事情可謂之奇葩

開發商起訴自己還勝訴的事兒或許並不多見,這種事件的發生和當下火爆的樓市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法律本著事實、依舊法律來判別本無可厚非,但是這種脫離實際、有所扭曲的事件背後,包括正義的法律面前都給予了勝訴的判別,也確實是比較的奇葩……


郭一鳴


先說個足球上的事,控球的運動員遭到對方的犯規,這時候作為裁判,不是一定要吹對方犯規的,而是根據有利原則判罰,比如球還在腳底下,比如還可以進攻,還可以破門等等,如果在禁區裡違規,嚴重的是判點球,這是對違規者最嚴厲的懲罰,這是足球比賽規則,這個有利原則,設立的非常好。

回到本題,就跟踢足球一個道理,開發商犯規,買房的人無辜,應該怎麼判,應該有利於買房者才對呀,而不是縱容違規者。

不考慮新聞背後的問題,單就新聞本身說事,兩年前買房,現在房價漲三倍,開發商無證售房,法院判合同無效,我們有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在只要不是傻子就能看出,這個案子判的是有問題的。

媒體報道,2016年的時候西安樓市低迷,開發商資金吃緊,為了回籠資金,因此想出了在未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低價預售給消費者,於是這批購房者很多全款付款。但沒想到開發商有了資金,房子蓋起來了,西安的樓市卻火了起來,當時幾千塊錢的樓盤如今漲到了15000多元每平米。

於是開發商無視契約精神,開始犯規,這時候是應該考察裁判的能力和水平,這個案子就和我說的足球有利的原則一樣,開發商違規,就不能讓他佔便宜,所以這個判決,理論上,公平正義的情況應該是,售房合同有效,開發商繼續履行義務。

當然,足球場上有黑哨,瞎判規則也是有的,比如中國的足球裁判進監獄的,有吧!這就不是足球規則問題了。


韓東言


這樣的開發商無底線,為了金錢毫無誠信!如此的判決,實在有傷做出判決單位的公信力。

其一先說開發商。既然開發商一直都在無證售房,那麼為何遲遲不去辦證。現在房價漲了,要收回房屋。那如果房價跌了,購房者可以把房子退給你不?市場經濟也不能毫無底線,肆意撕毀合約。敢問誠信何在,不怕關老爺拿刀劈你麼?


其二對於這樣的判決,我只能說純粹的教條主義。嚴格摳法律字眼,是沒錯,沒有取得預售證的售房合同是無效。但是,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公平正義,不是為了在天理國法人情中尋求平衡麼?這樣的判決有沒有考慮過小業主的感受啊?人家可是全款購房!對別人重新購房,多付出的成本,總得給個說法吧?對開發商的行為總得譴責一下吧?如此這樣,才是一份有溫度的判決吧。

其三對於建設部門。現在開發商無證售房的事實已經坐實了,那你們可以處罰一下麼?


律師獨角獸


這個事情影響面挺大。

讓我想起了一樁明星離婚案。當時正值巴西奧運期間,結果關注度超過了奧運會。人們不想關注奧運會嗎?想呀。

可是奧運會與婚姻方面。後者牽扯到每個家庭,牽扯到自己。所以關注後者多。人們關注的不是一個明星離婚事情本身,關注的是夫妻一方出軌轉移財產,能不能追回?關注的是傳統上的因倫理道德離婚與婚法上的感情破裂離婚到底偏向哪一方?關注的是一方過錯造成離婚,還有沒有資格平分財產?這事沒幾天,最高法出臺了:夫妻一方因過錯導致離婚,在財產分割上過錯方不分或少分。如果再平分,難平民憤呀。不能給過錯方平等待遇!


再看看西安開發商狀告自己的事。開發商是過錯方,明明知道未經銷售許可而出售是不是違法?

一、開發商是不是欺詐?我認為是。當開盤銷售時人們會認為已經批准許可銷售。因為職能部門管這個事,如果沒批,肯定不會準售。這是全國購房人的印象。開發商不把許可證掛牆展示誰會去問呢?就算掛牆上了購房者能辨別真偽嗎?現在出了這事,你職能部門如何監管的呢?購房老百姓不知道許可還是未許可。職能部門一再強調,購房時要看清土地使用證、開發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如果開發商做假證掛那兒,老百姓能辨認得了嗎。所以購房者不知道無許可,開發商就是欺詐!


二、法官判決是有據可判,無可厚非。也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1,開發商欺詐,是不是先追究。

2,是不是給全國開發商助紂為虐。

3,法律與誠信道德方面,雙方衡量。

4,判之前,建議高法補充解釋。

5,給全國剛需購房家庭帶來負面影響有多大。

6,若自己也是購房者,該如何看待呢。


三、今天遇一老漢閒談此事。老頭義憤填膺,拋出3個問題。

其一是,若房價掉了,開發商會告自己嗎?或許說後面房價下來了,購房者告開發商無預售許可,開發商會退還差價嗎?你怎麼判呢。在審判期間,開發商補個預售許可證會有效嗎?【在西安開發商告自己的審判期間,職能部門一直未下發預售許可證,按法律來講,審判期內也是有效的。】

其二,開發商勝訴了,後面若購房者申訴要求按備案價出售,法官是不是按備案價判定出售呢?

其三,如果有人買無產權證的房子,雙方簽了買賣協議,蓋了章,並找人作了證明。可後來房價漲了,賣房者找出了隱瞞的產權證,說房子是他的。請問是按證判給賣房的呢,還是按協議判給買房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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