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異常的「管理費用」,引出百萬稅款

A公司與其境外母公司簽訂《有償使用特許權協議》,A公司應於當年12月31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由於境外母公司不急於索取該筆款項,A公司截至檢查時款項仍未支付,也未做任何稅務處理,最終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稅款百萬元。

不小心異常的“管理費用”,引出百萬稅款

案情簡介

A公司是2013年3月份成立的境外獨資企業,主要從事汽車燃料發動機的點火線圈及配套注塑件的生產與銷售業務,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境外母公司是世界領先的汽車發動機電子點火線圈研發及生產商,該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當地國家稅務局管理。根據雙隨機選案,當地稅務機關於2017年9月對A有限責任公司的2015—2016年度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2015年企業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收入4.55億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127.75萬元;2016年企業自行申報企業所得稅收入4.87億元,繳納企業所得稅823.16萬元。

2016年該公司申報收入較2015年增長近3200萬元,而且在成本與2015年相比基本持平的情況下,為何2016年該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增反降呢?這引起了檢查人員的密切關注。

在對該公司財務數據系統比對後,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2015年列支管理費用約4300萬元,2016年列支管理費用約5500萬元,較2015年增加了近1200萬元。那麼,增加的管理費用又是因何而來的呢?

經調查,該公司財務負責人提供了相關書面材料並解釋,A公司因生產新型產品需要,於2016年1月1日與境外母公司簽訂了《有償使用特許權協議》,協議約定境外母公司為境內A公司提供使用專有技術,A公司應於當年12月31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200萬元人民幣。A公司在2016年12月取得了境外母公司開具的發票(非我國發票),由於境外母公司不急於索取該筆款項,因此A公司截至檢查時款項仍未支付,因此也未做任何稅務處理。那麼,A公司的稅務處理是否正確呢?

法規解析與處理結果

一、向境外單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未代扣代繳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相關規定: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第十五條:(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根據法規規定,境外母公司提供特許權服務雖未取得款項,但已於2016年12月開具了發票,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通過查閱雙方簽訂的《有償使用特許權協議》內容,稅務機關確定境外母公司取得特許權使用費的服務中涉及的增值稅不符合免徵增值稅條件。因其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A公司作為購買方應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因此,當地稅務機關予以補徵A公司2016年12月未代扣代繳增值稅67.92萬元及滯納金處理。計算過程如下:

1200/(1+6%)*6%=67.92萬元

二、向境外單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未代扣代繳預提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代扣代繳稅款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法規規定,A公司雖未實際支付款項,但扣繳義務已發生,A公司應以不含稅收入代扣代繳預提企業所得稅。最終當地稅務機關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款113.21萬元及滯納金解繳入庫。計算過程如下:

1200/(1+6%)*10%=113.21萬元

三、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法律責任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來源:明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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