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有救了!已認證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仍然可以抵扣

偶爾犯迷糊,在所難免。不過,對於企業來說,個人的小過失,可能就會給企業帶來不小的損失。

2017年3月,熊大五金公司從光頭強的企業購買了一臺機床,取得光頭強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開具日期為2017年3月10日,票面註明稅額為10萬元。由於會計人員熊二的疏忽,當月認證後沒有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由於熊大五金公司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這10萬元稅款一直未能計入進項稅抵扣稅款。可是熊二是自家兄弟,熊大有苦說不出。

“稅款”有救了!已認證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仍然可以抵扣

搶救丟失的“稅款”

謝天謝地!新政策終於來了。

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熊大五金公司取得的是2017年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中規定的客觀原因,也可申報抵扣。


政策文件依據:《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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