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有救了!已认证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

偶尔犯迷糊,在所难免。不过,对于企业来说,个人的小过失,可能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

2017年3月,熊大五金公司从光头强的企业购买了一台机床,取得光头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熊二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熊大五金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可是熊二是自家兄弟,熊大有苦说不出。

“税款”有救了!已认证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

抢救丢失的“税款”

谢天谢地!新政策终于来了。

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熊大五金公司取得的是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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