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3月1日起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了

去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其中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2020年3月1日開始執行,一起來看看吧。

3月1日起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了

例如,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於清繳欠稅,那應該先還欠稅還是滯納金呢?

3月1日起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了

一、2020年3月1日之前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

政策依據:

1、《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第十六條:各基層稅務機關清繳呆賬稅金、往年陳欠和本年新欠時,應同時加收其滯納金。不能單收欠繳稅款,而不收其相應的滯納金;也不能單收滯納金,而不收其相應的欠繳稅款。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66號) 第三條第(三)項:依法加收滯納金。對2001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徵管法實施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所以,根據“配比”要求,此120萬中用以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用以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此次“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100萬、滯納金20萬,並按100萬欠稅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二、2020年3月1日起的最新規定

政策依據:

《關於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第一條規定:對於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新規定對於納稅人而言有什麼減負呢?

  按照《公告》規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後A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並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綜上所述,2020年3月1日起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對於納稅人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償還欠稅,減少欠稅加收滯納金的基數,讓滯納金不再 “滾雪球”。


責任編輯:張越 (010)61930078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