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钱用 男子冒充警察租车卖骗取百万元

来自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因缺钱花,欺骗以前一起工作的旧同事阳某,冒充警察租用租车行汽车进行买卖,余某9个月间欺骗14人,涉案金额100余万元。近日,重庆市二中法院对余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余某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因缺钱用,便冒充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开州区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大众朗逸、本田CRV、现代ix35等车辆给被害人以及阳某看,谎称是公安局查获的涉案车辆,可低价出售。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先交款或支付定金,并与被害人约定交款后一定工作日内办完车辆过户手续并交车。余某在骗得钱财后遂将车辆归还租车行或继续“卖给”另一被害人。经查,余某直接或通过阳某骗取被害人周某等14人共计人民币1000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量刑,遂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余某以中间人阳某得的钱不应计入其诈骗数额,且原判认定退赔数额有误为由提出上诉。经查,余某通过欺骗手段让阳某相信他卖的车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车,能够办理合法手续,并且给阳某每辆车底价,叫阳某帮忙卖车。余某知道阳某通过卖车赚取差价,仍然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对被害人被骗的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且一审判决依据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阳某的证言、还款协议等证据综合认定,还款数额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重庆二中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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