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僞劣產品,被告人趙登福一審獲刑

近日,我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趙登福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宣判。

銷售偽劣產品,被告人趙登福一審獲刑


判決書認定:2016年11月,被告人趙登福以江蘇鉅昊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昊公司)名義與江西辰天豆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辰天豆業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辰天豆業公司向鉅昊公司購買價值人民幣808493元304/2B鋼板及不鏽鋼管,產品執行國標,板料為太鋼板。同日,被告人趙登福分別向無錫名瑞不鏽鋼有限公司及無錫聚正益不鏽鋼公司訂購了所需鋼板及不鏽鋼管。同時,被告人趙登福偽造了一份山西太原不鏽鋼有限公司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將上述不鏽鋼鋼材發貨給辰天豆業公司。經抽樣檢測,辰天豆業公司收到的不鏽鋼鋼板檢測結果為不合格;304不鏽鋼無縫管檢測結果為合格;304不鏽鋼裝飾管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登福故意在銷售的產品中以次充好,銷售金額達7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據此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相關法條

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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