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赵登福一审获刑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登福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

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赵登福一审获刑


判决书认定:2016年11月,被告人赵登福以江苏钜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昊公司)名义与江西辰天豆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天豆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辰天豆业公司向钜昊公司购买价值人民币808493元304/2B钢板及不锈钢管,产品执行国标,板料为太钢板。同日,被告人赵登福分别向无锡名瑞不锈钢有限公司及无锡聚正益不锈钢公司订购了所需钢板及不锈钢管。同时,被告人赵登福伪造了一份山西太原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将上述不锈钢钢材发货给辰天豆业公司。经抽样检测,辰天豆业公司收到的不锈钢钢板检测结果为不合格;304不锈钢无缝管检测结果为合格;304不锈钢装饰管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登福故意在销售的产品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相关法条

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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