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一直沒有結果,現在想和解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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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程序中,執行和解非常常見。由於申請執行人急迫拿到錢,往往會忽略很多細節,導致程序停滯。另外被執行人急迫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往往也會忽略很多細節,導致還款目的無法實現。

下面給大家介紹幾種和解模式:

一、私下和解模式。

1. 執行前和解模式:

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前,雙方私下籤訂和解協議,被告願意分期付款。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由兩種選擇:可以根據原審判決申請執行,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約定的利息另行起訴。

2. 執行後和解模式:

申請執行後,雙方私下籤訂和解協議,按照和解協議履行時,要保留好票據,在法院做交執行款物手續,如果忽略去法院辦理手續,將會造成多支付本金、利息以外的加倍履行債務利息。

3. 執行後代履行模式:

申請執行後,雙方私下籤訂和解協議,另有其人願意代替被執行人還款,這種情況,多數是基於脅迫狀態下才願意代履行,保留好證據,以備後期救濟。

4. 執行後擔保模式:

申請執行後,雙方私下籤訂和解協議,擔保人簽字時要注意,一般保證?連帶保證?人保?物保?擔保期間?等等問題均要考慮周全,無論是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還是擔保人,都需要考慮清楚再進行簽字。

二、執行和解模式:

1. 撤銷、刪除失信模式。

申請執行後,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會有特殊要求,比如:撤銷、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申請執行人要考慮清楚再簽字,否則,會造成被執行人另一目的實現。

2. 撤回申請模式:

申請執行後,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執行和解協議與撤回執行申請並不是必然條件,簽字時要慎重,否則執行程序將停滯。

3. 終結本次執行模式:

申請執行後,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隨後會得到一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恢復執行。但申請執行人未仔細閱讀終結本次執行裁定,導致時間拖的比較長,再去恢復執行就比較困難。

4. 無可供執行財產模式:

申請執行後,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再去找法院,發現無可供執行財產。有的被執行人是藉機轉移財產、隱匿財產;有的是法院讓當事人自己提供財產線索陷入僵局;有的是當事人自己並不瞭解法律程序,導致錯失最佳執行時機。

5. 找人模式:

申請執行後,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再去找法院,法院要求申請執行人找人。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找人是法律上的義務之一,另外被執行人要申報財產,法院也要依職權調查。

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是長久以來執行難得問題。通過執行和解,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但不能解決全部問題,稍有疏忽就會導致程序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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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要注意違反承諾條款的懲處力度累加並且要最大化,同時要加重違約的責任,如果可以最好讓對方增加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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