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當事人申請了執行,執行法官推諉不予執行,怎麼辦?

一葉知秋134731769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作為法院上班,一直參與執行工作的我告訴你,生效的法律文書,你申請了執行,執行法官是不可能推諉不予執行的。結合我執行局工作的經驗,我細緻的講一下你的案件,在執行局可能遇到的問題。



一、執行立案階段可能出現的問題。

首先你申請的執行,立案庭執行窗口是否給你立案了,執行並不是說你提交一份執行申請書就可以的,你還需要提交該案的生效證明和移送執行函,這兩份文書才是執行立案的關鍵。這兩份文書需要在訴訟階段的承辦法官處開,帶著這兩份文書與你的執行申請書去法院立案庭的執行窗口立案,填完手續後,那個時候你的案子才算正式被執行局受理。

還有就是,並不是說立完執行案子了,立案庭就第一時間將你的案件移交執行局了,法院的執行案件是一批一批移送的,如果來一個送一個,執行窗口不用幹別的了,天天樓上樓下跑得了。他需要一個時間段,比如一週,半個月。理解你迫切追回財產的心情,也許你此時就認為時間過去這麼久,怎麼還沒動靜,以為執行法官不給你執行呢吧。



二、執行階段可能出現的問題

1、執行局接收到您的案件之後,他是嚴格按照先來後到原則,首先處理的是先到執行局的案子,也就是說你的案子如果執行局接收到的早,你的案子就先辦,接收的晚,就得排隊,等待辦理。除非你的案子性質特殊,可能會插隊辦理。也就是說這個階段,案件可能積壓在執行局一段時間,你可能就認為執行局不給你辦理了。朋友,訴訟案件千千萬,執行案子也千千萬,並不是只有你一個案子,但是不管有多少,執行局肯定不會扔下你不管的,更不會說推諉什麼的。

2、辦理到相關案件之後,執行局開始聯繫被執行人,也就是約談,向其發送執行文書,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文書或者申報財產。如果限期不能履行義務,面臨的是15天以下的拘留跟罰款。另一方面法院也會痛會系統查詢其由於財產存款等等,也會去房產局等查詢其是否有房屋車輛,如果有,會第一時間凍結,保障執行順利。如果能用的方法都用了,還是不能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能用於該案執行,法院會對其進行黑名單上榜。並且告知你該案終本了,如果你任何時候發現他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隨時都可以恢復執行。所以你想過沒有,有可能是你的案件的被告壓根就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或者暫時沒有,而執行局也做了很多的工作,只是沒有將你的錢追回,你有可能就認為他們不給你執行,推諉什麼。

3、還有就是現實中,有很多被執行人跑了,找不到人,這種情況網絡查詢等手段用完後,發現沒財產,比如誰也沒辦法,執行局也沒辦法,你讓執行局去給你找人不現實,每天那麼多執行案件,不可能可著你一個人案子來,況且執行局也找不到,因為執行局不是公安局,沒手段,沒技術,人海茫茫找人如大海撈針。

三、執行環境問題。

我國法院每天都會受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同樣大量的案件每天也會湧入執行局。案件的繁多也導致執行案件情況不盡相同。同時也給執行法官很大的壓力,當事人有時候就不是很理解,認為我提交了申請,你就得給我把錢要回來。是的,幫忙追回錢財是執行的最終目的,可是執行有多難多複雜不是你能想象到的。執行法官對待每個案件都是盡心盡力的,有可能這個人的案子簡單,不幾天錢就拿回來了,這個人的案子當事人和解了履行了,案子也結束了,但是有的案子特別複雜,或者根本找不到人,也許一兩年都沒有解決,也許十年八年都沒有解決,你能說執行局沒給你幹活嗎,難道沒成功的追回錢就沒幹活嗎,多一些理解吧,也多多配合法院工作,欠你錢的不是執行局,而是被執行人,理解你的心情,也希望你理解執行工作,而且你放心,只要你的案件沒有履行完畢,你的案子永遠都在執行局,一旦你發現有他有財產或者能找到躲避的人,或者法院執行局發現了,你的案子依然會繼續辦理的的。



四、如果真的如你所說,執行局啥工作沒幹,就是壓著,不給你執行,時間半年一年左右,如果確如你所說,你可以去立案庭詢問原因,如果不合理的原因,你向立案庭詢問你的案件的執行法官是誰,請主動聯繫他,好好說說。如果他還不辦理你的案子,你可以向該院投訴,或者向該院的上級法院投訴,確保你的案件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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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憂君


如果被告主動履行義務,還需要去執行嗎?

先不說法官存不存在推諉不執行的問題。

首先給你講哈執行的流程,讓你曉得執行案子不是你想執行就能即可執行得了的。

第一,案件進入執行了,首先得確定法官吧。這個時間比較短,但也得根據法院的案件數量決定。如果一個執行法官辦理上百件案件,你的案件分配過去之後,也會有個順序,但都不是事兒。

第二,案件隨機分配給法官後,法官們會利用系統進行查控,看看被執行人還有哪些財產,不過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都隱匿轉移了。然後再和公安國土等部門聯合查詢,如果有財產,直接扣劃即可,然後是金錢直接通知你來領取,是動產或者不動產,則要走拍賣程序,時限有點長,比如做財產評估,選擇拍賣機構,進行平臺競拍,拍賣成功就幫助過戶等,流拍了就二拍或者變賣,但總歸案子是正常推進的。

如果聯合查控都無法查詢到財產,那就只有暫時終結本次執行了。當然,如果你能提供被執行的財產線索或者被執行人的行蹤,法院是可以即可行動的。你也有提供財產線索的義務,並不都是法院的能力範圍。

第三,明白上面兩個流程後,再來看法官有沒有給你推諉,法官首先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不是萬能,他不只是在為你一個人服務,如果有財產法官不去執行,知道被執行人下落不去抓,你可以保存相關證據,通過信訪舉報等方式維護你的正當權益。


法木君


法院執行,這個一直都是個問題。

雖然《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都規定了相應的期限,但是能夠嚴格落實的實在是少數。我們在工作中也頻繁碰到執行超期等情況。

為了嚴肅整治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弄虛作假、不落實上級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見等行為,最高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執行工作實行“一案雙查"的規定》。這裡的一案雙查原則是指上級法院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協調配合,統籌督查下級法院執行案件辦理、執行工作管理問題和幹警違規違法違紀問題,依照法律、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所以,對於執行中出現的消極執行,不執行等情況,作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級法院執行機構和監察機構反映,由相應的調查組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並責令改正。當然,案多人少是目前司法面臨的最大難題,不僅是在案件的審理,執行同樣如此。作為申請執行人,也確實應當對於法院及法官的執行工作予以體諒。


葉律師


嚴格講,不屬於執行程序規定中的“執行和解”。爭議當事人可自行協商,法院也可進行協調。協商或協調不成的,法院應當依法對涉案財產進行處置:

1.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2.《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3.《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願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重新計算。

4.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86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該《規定》第87條同時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並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5.根據上述規定,執行和解是指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的和解,並且要經過人民法院確認。而申請執行人之間的和解,由於不涉及被執行人,不屬於執行和解,屬於申請執行人之間對執行財產分配所作出的內部約定。

6.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可依法協議處分自已的民事權利。如發生爭議,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此前協議尚未履行完畢的,可向執行法院提出,請求法院進行協調。協商或協調均無法達成協議的,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置涉案財產。申請執行人不服的,依法可提出執行異議,或另行提起訴訟。


蒼海漁樵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時,應當在七日之內作出判斷。符合執行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對於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當事人申請了執行,執行法官推諉不予執行,當事人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執行監督

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從收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沒有執行的,當事人可以跳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之後,認為符合執行條件的,既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自己執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執行。

執行立案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列明瞭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的條件,主要包括了以下六項內容:

1.申請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一般是送達當事人後就發生法律效力;

2.申請執行人具備申請的資格,必須是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當事人;

3.執行申請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4.有明確執行對象和被執行人;

5.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6.申請執行法院對執行案件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對於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當事人在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之前要判斷提出的執行請求是否符合上述的六個條件。符合執行立案條件,人民法院的執行法院不依法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在六個月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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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律人


如果當事人有確切證據和明確的財產線索,而執行法官推諉執行,那就只能建議當事人向監察部門舉報了。更多的情況則可能是誤解,法院沒有掌握到執行線索。

如今的執行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執行法官很少去查財產線索,都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否則很多案件都是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這在客觀上就導致一些當事人認為執行法官推諉。

從我平時和法院打交道的經驗來看,絕大多數法官還是信得過的。當然也不排除題主說的那種人存在。對於那種人,那也就只能找監察部門反映情況了。

但是說到底,一是簽訂合同的時候自己小心點,二是瞭解對方的財產線索很重要。這個才是執行的關鍵。


律師獨角獸


申請人只要提供被執行人可以執行的財產線索執行法官肯定會去執行的,事實上情況都是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都是不能執行或者很難執行的,比如和他人共有的房產,股權都是很難變現的,更有奇葩的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配偶子女父母的財產要執行法官去執行,申請人不懂法不依不饒誤解執行法官


風雨中80484731


你說的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叫“執行和解”,在執行案件中也是很普遍的。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只是你們雙方私下達成的和解,沒有告知執行法官的,執行程序是繼續的,如果是通過法院達成的執行和解,這個執行案件相當就結束了,如果對方不執行和解,執行人只能恢復執行,需要重新立案,出“恢執”的案號,重新走程序。我之前代理了一個執行案件,當時當事人就和對方和解了,我告知了當事人風險,我們瞭解到對方因其他的案件被執行,房子已經走拍賣程序,當事人沒有聽我們的意見。最後對方還是沒有履行,只得恢復執行,那時候他那套房子已經拍賣分配完了,導致當事人沒有分配到執行款,就很後悔。


熊大狀普法匯


目前這種情況非常普遍,自己要有八年抗戰的決心。第一,在網絡上搜 大法官留言 然後註冊,反應你的訴求,第二 同時向該法院的上級主管部門,中級以上都有訴求接待中心,也可以反映情況,第三 把你的情況做成抖音,發到網絡上,但要實事求是。這三招,發揮好,一定可以有效果


用戶2100049951188


申請執行後錢不一定馬上會到位,只要執行法官做到了網絡查控凍結、積極尋找被執行人,那麼執行法官就不存在推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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