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那些觉得高俊芳不应该判处死刑的人?

十八140137888


笔者认为,目前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前提。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罔顾他人健康,引发众怒,很多人士呼吁严惩,对高淑芳判处死刑,这是一种情感上的宣泄,并不代表法律的真实。

高淑芳虽然行为可耻,但量刑上必须有法律条文可依,不能信口开河,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死刑可能性是很小的。最多就是无期徒刑。如何认定危害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从目前报道看,并没有造成致人死亡案列,要处以很重的刑罚可能并不现实,。


杜坤维



大部分人觉得,高俊芳应该判死刑,那是因为高俊漠视别人的生命,不尊重老百的生命,突破了人们的道德底线,让大部分人的生命感受到了浓烈的危机。这是他们心里的呐喊,是情感受到威胁的宣泄。他们觉得应该要杀一儆百,给予世人一个警示!

在全国十多亿人民目光的关注下,有人觉得高俊芳不应该判处死刑,我想他们应该有充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来反对判处死刑。否则,他们面对如此多人的目光,他们犯了众怒!他们怎么交代得起?

我国正在完善法制,是法制国家。判一个人死刑需要法律的认可,需要经过法院法官的审判。每一个人都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只要高俊芳的律师在法律法规里找到可以不判死刑的法律条文依据就可以不判死刑。这是对法律的尊重,我们要依法判决!当然,起诉方的师律如果在法律法规里也找到了判处高俊芳死刑的法律依据,也可以判她死刑。法律法规里的条文有相互冲突的吗?当然没有冲突最好 ,如果有冲突的话,这个时候人民的呼声就很重要了!

我是站在大部分人这一边的,我去翻看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我在里面找到可以判处高俊芳死刑的法律条文,条文的后面部分是这样描述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疫苗事件目前并没有造成人死亡,所以最关键的描述部分是“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面的描述不是重点了。那么,我们得确定哪些情形是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如果其它法律条文里没有描述哪些情形是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这样还是有希望判高俊芳死刑的,我们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愿望和意见,既然其他条文没有描述,法律是不是可以尊重一下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愿望?舍弃高俊芳的个人意见和愿望?

看来,其它法律条文的描述才是关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前面第二、三条这里就不描述了),生产、销售假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严重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根据第四条,其它情形暂时不说,看看第四种情形,难道没有十个人轻伤?第六种情形,难道生产销售五十万元以上都没有?打死我都不信啊!

所以,根据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条内容,高俊芳极有可能被判死刑!大家说是不是?如果有人觉得高俊芳不应该判死刑,那么,你们得拿出法律法规里面的法律条文出来,给全国人民群众看一看,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不对?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对不对?


文歌174402537


高俊芳早在7月中旬以前,国内民众有几人知道她是长生集团董事长?随着长生狂犬病假疫苗和25万支百白破疫苗不合格的事件持续发酵,高俊芳成为国内众人皆知的疫苗制假者,她就是危害全国千千万万孩子健康安全始作俑者,面对这样的黑心企业家,人们纷纷要求严惩高俊芳,有些人主张判处高俊芳死刑,有些人认为高俊芳不甚于判死刑,那么这些人是怎样认为的呢?

主张判处高俊芳死刑的人,认为高俊芳已经不是初犯,这是第二次发现造假,是明知故犯,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下旬被药监局抽查发现存在25万支百白破疫苗不合格,可是长生生物公司不但没有封存、召回、整改和停产,反而肆无忌惮继续再运作。第二次是今年7月中间被药监总局飞行检查(突击检查)又存在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意思就是说狂犬病疫苗是假疫苗,而明面上的生产记录符合GMP认证要求,还好被及时检查封存,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高俊芳不是初犯,初犯可以原谅,可她存在第二次造假,是明知故犯,应重罚,她构成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的公共安全罪,有故意、间接杀人的动向,这样的人如果不判处死罪,难平民愤。

主张判处高俊芳无期徒刑的人认为高俊芳虽然两次制造假疫苗,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百白破不合格品致人死亡的事件,不足以判处死刑,最多判个无期徒刑。

不管判处高俊芳死刑、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都是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我国是法治国家,判罪有法可依,不能以民众舆论定罪。如果以民众舆论定罪,几乎所有人希望给高俊芳判个死罪,她虽然不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她制造假疫苗的作为就是杀人不见血,这样的人如果不严惩,今后的食品药品真的人令担忧。惟有杀一儆白才能震慑那些正在制造、正准备制造假食品、假药品的人。



舞动人生124


相信像假疫苗事件绝大多数人都不希望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这件事就好比刚刚过去不到十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影响的恶劣程度可以说是令人发指的,伤害到的孩子和家庭非常多,而这两件事的共同点就是受害的对象全部都是儿童,换句话说她们出手的对象全部都是没有反抗之力的儿童,这种狠辣和歹毒的心让人们感觉到空前的愤怒以及巨大的恐惧,面对这种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原谅,甚至绝大多数人都希望能判处死刑。



对于像田文华和董俊芳这样的人,大家的怨恨和愤慨怒火中烧是正常反应,毕竟能做出这样丧尽天良践踏人性道德底线的人,在这种人心理已经完完全全变成了魔鬼,对于这种魔鬼做出的事情必须要付出代价,而大家最想要的代价就是让这种人死刑,因为大家都觉得这种没人性的魔鬼以经没有资格活在世上,这种都是一种情感上的发泄。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觉得判处死刑的说法太过了,这些人还觉得判处死刑是没有人性的表现,觉得应该给这种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圣母婊呢,最主要的还是这种人的心态问题,这种人一般都是自认为自己的理念和观点比其他人的正确,完完全全把自己定位成为公正和冷静的圣人,觉得自己看待事情比别人看得深远和特殊,往往喜欢用一种自认为最合理性的观点来获取关注度,认为自己比其他人高尚和专业。

还有一种不同意这种案例判处死刑的人,这种人要么就是想通过这样的炒作获取关注度,要么就是一些自身不干净,甚至有可能在做跟高俊芳类似的事情的行为,至于反对死刑目的甚至是有可能打算给自己以后的结局提前留一条活路,正常有人性的人看到这种事都会怒火中烧希望以最严厉的惩罚来制裁这种没有人性的人,而对这些不以为然的人比较反常,及力的辩护就可以看出这些人应该在害怕和恐惧什么。

再者有一些不同意的人有可能是某些有关联的人花钱请来的水军,这样的水军为了钱什么话都敢说,理性和道德底线在这种人眼里没用,因为这种人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这些事情没有发生到自己家人的头上,所以不会去在乎这些事情对别人是否存在伤害,只要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害就不会去理睬对与错,这种人都是利益至上,有时候是让人非常的反感。



可以说反对高俊芳死刑的那群人,不是自私就是有问题的人,真正理性的人不存在这样的群体当中,出现在这种群体里面的人可以说自身是有目的性的,自私的人是为了一点小小的利益,有问题的人基本上都是害怕恐惧这些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人一死所有过去付出的能力得到的东西完完全全烟消云散,而只要不死那至少还会有东山再起的机会,还有可能重新享受过去得到的东西,最多是浪费一点时间而已,这也许就是一部分人反对的原因吧!


但是一个犯罪分子判什么样的刑,受到什么样的判罚这些都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能左右的,简单点说就是判罚不会按照我们的想法方向去发展,我们说的不算,这些都是由法律去判罚,至于怎么样的判罚结果,受到怎么样的处罚这些都取决于制度,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结果是不可能的,大家洗洗睡吧,反正下棋者的强弱决定着结果。


无法超越的足迹


最能解释这个问题的可能就是那些假的疫苗没有接种给他们的孩子。或者说,因为假疫苗而导致孩子伤残的事情没发生在他们头上。所以,他们就可以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大谈特谈的说高俊芳不应该判处死刑。

1.你可以问一下当年山西疫苗被媒体曝光的那些受害者家庭,可以问问他们愿意不愿意让生产生产假疫苗的主负责人判处死刑。

2.此次长春长生的疫苗大多都销往了山东,可以问一下山东接种了问题疫苗的那些孩子家长,问问他们是否觉得高俊芳应该不应该判处死刑。

3.此次疫苗问题不仅有长春长生的,也有武汉生物的。可以问一下,那些有孩子接种到这些生产厂家生产的疫苗内心的一种感受,看看他们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

他们打着进口疫苗,自己的孩子安然无恙,或者说他们就根本没有孩子,根本就体会不到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意味着什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孩子到底有多重要。

你没孩子,我不怪你;你打着进口疫苗,我也不怪你;可你打着进口疫苗却说制造假疫苗的负责人不应该判处死刑,你没孩子却说制造假疫苗的人不应该判处死刑。这就是你的不对了吧?


保险岛岛主


这个问题,我认为只是每个人看待事情的角度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而已,而真的不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人,绝对是少之又少的。

其实,把高俊芳判死刑,真的是一个很不妥善的处理方法,但是对于吃瓜群众来讲,却是在短时间内,可以得到极大的快感。但是,我们心里都清楚,真的想判高俊芳死刑,几率是很小的。

首先,这个是有先例的,就前几天,她的老前辈,被判无期徒刑的奶粉的董事长,竟然在十年之内三次减刑,按照这种节奏,再过几年就可以出狱了。所以说,只要人没死,什么都是假的。

我们还是希望判她死刑吧,不然以后还会出现类似的事件的!

谢谢








燕子吃小鱼


觉得高俊芳不应该判处死刑的人,要么就是高俊芳的同伙,要么就是为了敛财,不顾他人安危的黑心商贩,要么就是麻木不仁丧失了是非观的人。


毒疫苗的数量是多少,25万只啊。敛财的金额是多少,近6个亿啊。


因为注射了疫苗,有多少无辜的孩子病逝,致残。这难道不是蓄意杀人吗。


粉红色月亮


首先于法:高俊芳的判刑、量刑取决于造成危害的严重性,根据案情最新披露高俊芳等人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被批捕。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最重量刑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处销售所得50%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其次于理:高俊芳涉违法行迹、可谓天理难容罪过更是罄竹难书,而后不思悔改试图毁灭证据为其掩盖事实真相;理应从严、从重、判决!

最后于情:孩子是无辜的,伤害他们就等于在割万千家庭的心头肉,毫无人性、道德底线!因此判其死刑就成了我们最大的夙愿。

于法、于理、于情我们都不希望以后再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应该都是希望可以“杀一儆百”吧?


乡野小卫


判死刑是广大民众的意愿,众望所归!她漠视生命,花着以损害千万儿童生命安全为代价挣来的钱,真的是死不足惜!


然而很多时候跟多事情不是我们想它希望它怎样就会怎样,我相信广大人民都希望她被判死刑。但我们是法制社会,很多都是要依法从事。法律自然会给她相应的惩罚。只是有时判罚结果不是我们想的那样,具体看看三鹿奶粉事件负责人田文华减刑事件就知道~


你说的那些不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人,他们也不是说不恨她,不批判她做的那些伤天害理的事,更没有帮她说话。只是他们知道的法律知识多一些,或许已提前猜测到判决的结果而已。他们比较理性,而我们大多数说带着私人感情和情绪去看待这件事!


邕城小龙


因为他们没有设身处地的经历!他没有见过身边所发生过的让人淹心的痛!一个小男孩7岁!他爷爷抱着他几天眼睁睁的死去!没救啊!全村人见了都以泪洗面啊!一千多人包括学生老师,无不叹息!聪明伶俐学习优秀的学生就这样走了!遭的那罪!现在的律师只管挣钱,咬文啄字,没有正义的高度!最黑的两边通吃!断章取义!到最后还是一个糊涂官司,没人没钱的只能忍气吞声。这都是我见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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