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聯合銀行經理非法借款1.63億被判刑 高額利息承諾需警惕!

消費日報網訊(記者呂莎 梅峰)近日,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日前審判的一起刑事案件顯示,常山聯合村鎮銀行的兩名客戶經理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總案值近1.63億元,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各處罰金30萬元。

兩名客戶經理為何“鋌而走險”?1.63億借款如何籌集?

被告人朱某、劉某原系衢州常山聯合村鎮銀行客戶經理,根據龍游縣檢察院的指控,2012年至2014年年底,被告人朱某、劉某借錢轉借給聶某華用於投資生意。

2014年5月之後,聶某華因資金週轉困難,無法按時正常歸還本金及支付利息給被告人朱某、劉某。至2015年年初,聶某華已徹底無力歸還本金及利息。

2015年4月,被告人朱某、劉某利用客戶經理之便,與被害人李某取得聯繫,以客戶轉貸需要資金為由,並約定了高額的月息,在4月至6月期間先後向被害人李某“借”得600餘萬元。在此期間,他們還同時向被害人江某、劉某以同樣的方式“借”得2000餘萬元。

被告人朱某、劉某為償還自己之前所借的本金及支付利息,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形下,以銀行轉貸、資金週轉為名,各自或互為擔保,以2-9分的高額月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總共向20餘人高息借款1.63億元。

隨著高額利息的無底洞無法填補,還不出錢的朱某和劉某,分別於2016年6月30日和7月10日投案自首。

大股東杭州聯合銀行:涉事人員系中層管理人員,本行無權干涉

常山聯合村鎮銀行是一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由杭州聯合銀行主發起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杭州聯合銀行主發起設立的第四家村鎮銀行。杭州聯合銀行在回覆消費日報記者採訪郵件時表示:“杭州聯合銀行是常山聯合村鎮銀行的股東,所持股份佔總股本的40%。”

那麼作為常山聯合村鎮銀行股東的杭州聯合銀行,是否會有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呢?

據瞭解,2016年上半年,常山聯合村鎮銀行在例行業務檢查中發現個別客戶經理在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業務操作規程的情況,經風險排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問責,同時向杭州聯合銀行彙報了風險排查和後續整改落實情況。

杭州聯合銀行在郵件回覆中說:“根據《公司法》以及銀監部門關於村鎮銀行的管理規定,常山聯合村鎮銀行建立了‘三會一層’(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營層)的公司治理架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杭州聯合銀行作為大股東,主要是發揮專業優勢,重點在戰略規劃、科技建設、人員培訓以及流動性管理等方面進行指導、支持與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聯合銀行在郵件中提到,他們主要對村鎮銀行高管層進行管理與監督,中層管理人員及一般員工由村鎮銀行自行管理,不需要向杭州聯合銀行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四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規定的合法利息是不超過年利率36%。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若干問題》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民間借貸不得超過央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而朱某、劉某以2-9分的月息,向公眾高息借款,按照央行目前的基準貸款利率4.75%來算,2分一年是24%,9分一年是108%,已經超出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瞭解,這樣的案例並非個案。據合肥晚報報道,合肥許某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3%-5%的高額月息,非法吸收社會資金1.8億元。

審理合肥案的檢察官提醒:民間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是法律應予保護的;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部分的利息應認定無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屬自然債務區,不受法律保護。如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則履行行為有效。所以民眾在選擇投資時,應理性選擇。不要被高利率矇住雙眼,最後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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