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出台专门意见 服务“美丽湘西”建设

「重磅」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出台专门意见 服务“美丽湘西”建设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服务美丽湘西建设,推动全州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创新发展,7月25日,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力服务和保障“美丽湘西”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

组织机构建设

结合当前生态环境资源问题严峻、案件多、社会关注、专业性强、领域新、工作机制规律探索任务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实际情况,没有设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机构的单位,已设立林业检察科的,可直接加挂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办公室牌子;没有设立林业检察科的,可采取在刑事检察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加挂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办公室牌子,实现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机构在基层院全覆盖。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办公室应当配备一名以上员额检察官、一名以上检察官助理、一名以上书记员,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

二、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资源检察

职能范围

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门通过履行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督促履职、公益诉讼、社会综合治理等职能,完善与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结合本地情况适时开展专项工作,办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

三、推进办案业务工作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立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之本,牢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保障和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继续建立必要的检察联络室,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突出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利益的环境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四、建立健全

协作机制

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和困难,争取领导机关支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建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线索双向移送、检察建议备案审查与跟踪落实等协作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察委联系,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履职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制度。

五、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检察

业务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

遵循“综合性办案履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全方位法律监督”的总体要求,根据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多,案件技术参数多,调查取证难度大,以及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规范化要求等特点,应积极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等多种途径,锻炼、打造一支保护生态环境的专业化、高素质检察队伍。

六、建立健全

生态修复补偿机制

结合案件办理,积极协助或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在加大推进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工作的同时,要将对森林、林木的损害赔偿修复拓宽到对水域、土壤、动物保护等领域。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7〕82号)的要求,结合办案实际,按照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磋商、修复监督和资金管理等程序,开展生态修复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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