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大平臺的各種豐厚的福利政策的支持下,頭條號等自媒體的發展呈現出井噴的趨勢。
但是,隨著自媒體的發展和權利意識的甦醒,自媒體侵權案件也呈現井噴式的爆發。
無獨有偶,一家顧問單位在前幾日,便因將從網上下載的照片發表在自媒體賬號上而被指控侵權。
今天,就以案例為大家分享下經營自媒體引用圖片的著作權的問題。
原告周某是某市攝影協會會員,某報業集團特約攝影師,通過實地走訪,拍攝了大量精美攝影作品。
後周某發現被告某投資公司在其公眾號上發表了名為《xx民宿網定製旅遊》和《這個地方讓你住在集裝箱裡》的文章,使用了周某拍攝的15張攝影作品,並打上該自媒體號的水印。
其中,所涉及的圖片,周某在此之前已發表在某報業集團自媒體及周某個人朋友圈中。
周某因此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6萬元。
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自媒體賬號上使用的照片在整體構圖及細節上均與原告作品相同,公司未經許可,在自媒體賬號上使用周某作品,未表明作者身份,也未向周某支付費用,侵犯了周某對攝影作品的複製權和獲取報酬的權利,因此判決公司賠償周某損失2.5萬元。
自從明星藝人起訴自媒體賬號維權後,很多人認為,自媒體只有在使用明星藝人照片時才會侵權,但是就圖片而言,除了可能侵犯肖像權外,還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名譽權等權利。
互聯網上存在很多未標明版權的“釣魚”圖片,而一旦自媒體運營人不慎下載使用,訴狀便接肘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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