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份疫苗貪腐判決書揭開揪心一幕:研發、銷售、採購全環節被侵

數十份疫苗貪腐判決書揭開揪心一幕:研發、銷售、採購全環節被侵​長生生物疫苗事件仍在發酵,在被主管部門處罰後,圍繞其不合格產品流向的討論成為最大焦點。這起事件是繼山東假疫苗事件後,疫苗領域又一起重大公共事件。

疫苗從研發、生產、銷售、採購等全環節,依法都有主管部門的嚴格監管,但依然出現了假劣疫苗流向市場的問題,背後是否存在權力尋租情況?

第一財經1℃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與疫苗有關的貪腐類案件大量存在,其腐敗的主要表現為收受賄賂後,直接放任不合格疫苗進入市場。

疫苗市場競爭激烈,生產、銷售企業為拿到訂單,為採購方的疾控中心、基層衛生院負責人支付“回扣”;疫苗研發企業為在生產研發階段獲得支持,賄賂藥品主管部門官員……

一份份判決書的背後,詳細記錄了疫苗事件的腐敗根源。

國家藥監局主管官員捲入疫苗腐敗案

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司法文書中,從2014年至今的4年多時間裡,與疫苗有關的貪腐案件達到數十件,涵蓋全國的十多個省份。

1℃記者注意到,出現最多的罪名為受賄罪,此外還有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疫苗腐敗案件中出現最多的模式是,為了搶奪市場,疫苗銷售機構給作為疫苗採購方的疾控中心、基層衛生院負責人提供回扣,少則幾千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疫苗腐敗的另一模式是無資質的疫苗銷售機構,或生產銷售不合格疫苗的企業或個人,直接賄賂相關官員,致使不合格疫苗流入市場。

兩年前著名的“山東假疫苗事件”,在全國範圍內有多名官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生物製品處原處長尹紅章,手握疫苗審批大權,但他卻將這一權力用於尋租。

尹紅章於2015年4月28日落馬,其妻兒也均捲入其案件,並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尹紅章利用擔任生物製品處處長和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雲南沃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遼寧成大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多家藥品企業在藥品申報審批等事宜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分別與其妻子郭某、兒子尹某共同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公司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00餘萬元。

司法文書記載,2002年,雲南沃森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劉某結識了尹紅章,自2009年至2012年間,劉某每年到北京與尹紅章見面一兩次,談疫苗技術方面的問題,包括新疫苗的研發等。

在此過程中,劉某都會給尹紅章一個信封,內有現金1萬元或2萬元,幾年來共計15萬元左右。

劉某之所以給其錢款,一是尹紅章為劉某提供技術諮詢幫助,二是希望和尹紅章搞好關係。2012年或2013年左右,該公司向原國家食藥監總局提交了肺炎疫苗的申報,當時該公司使用的是9價或者11價,但WHO標準是13價。

尹紅章反對通過審批,按照正常程序,應該讓該公司退審後重新排隊申報。但為了推動該公司發展,他要求該公司以補充提交的方式,先補交材料、再臨床試驗,使得該公司在審批程序上至少節約了三到五年的時間。

尹紅章也曾對狂犬疫苗的審批開過綠燈。2002年,遼寧成大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從國外引進了發酵罐技術生產狂犬病疫苗,並以此向原國家食藥監總局提出臨床試驗申請,在此過程中,尹紅章與該公司總經理莊某相識。

2010年,這家公司向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申請用狂犬病疫苗“2-1-1”注射方式,莊某稱審批速度太慢,尹紅章調任藥品評審中心副主任後,想盡快推動評審進程。

由於該公司申報的臨床試驗方案缺少一次實驗數據,在第一次審評會議中,藥品評審中心內部對此有不同意見。於是在第二次審評會議上,在尹紅章推動下,這家公司的申請順利通過。莊某為感謝尹紅章,將100萬元以經營期貨為名匯至尹紅章兒子的賬戶中,尹紅章得知此事後,予以默認。

提供回扣才能獲得疫苗採購訂單?

國內每年的疫苗使用量以億計,對應的就是疾控中心、基層衛生院的各種採購訂單。市場上的疫苗銷售機構眾多,為了能拿到訂單,這些銷售機構均把目標鎖定在疾控中心、基層衛生院的負責人身上,為他們留出了相應回扣。

這種形式的疫苗腐敗最為多見。涉及的人員以縣級疾控中心負責人、鄉鎮衛生院院長為主,屬於典型的“蠅貪”。

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疾控中心原主任陳德新,直接主管該縣疫苗採購工作。2012年至2015年期間,陳德新先後四次收受江西林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劉某的疫苗回扣款共計現金人民幣58.5萬元。

涉及的疫苗種類涵蓋了水痘疫苗、傷寒疫苗,這筆回扣的名義被定為“宣傳費”。

不同的疫苗銷售企業,給這些官員支付的回扣,也有不同計算方式。既有按照採購金額的一定比例確定,也有采購一支給多少。

貴州省水城縣應急辦原主任蘇丹,曾被賦予採購疫苗的權力。2012年9月中旬,因水城縣政府、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健康體檢、癌症篩查及水痘等12種疫苗接種費用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報銷,水城縣疾控中心及時成立了二類疫苗採購小組,蘇丹為小組成員,並負責聯繫疫苗供應商和收集各鄉鎮衛生院需求二類疫苗的數量工作。

在採購二類疫苗的過程中,疫苗供應商貴州騰濟醫藥有限公司(簡稱“騰濟公司”)六盤水銷售代表肖某向蘇丹許諾,如果能幫忙使疾控中心採購騰濟公司的二類疫苗,就給其好處費。

同月下旬,在蘇丹的幫助下,水城縣疾控中心決定向騰濟公司採購流感和肺炎二類疫苗,隨後肖某向蘇丹承諾,銷售的流感疫苗每支給蘇丹1元好處費,銷售的肺炎疫苗每支給蘇丹3元好處費。

2012年9月至10月,疾控中心通過肖某採購流感疫苗共187397支,肺炎疫苗共194180支(其中有43240支流感疫苗和50200支肺炎疫苗,系因騰濟公司供貨不足通過肖某向其他公司採購)。

2013年5月15日,肖某等人攜款從貴陽來到水城,送給蘇丹現金14萬元。

1℃記者注意到,採購收回扣類型的貪腐模式,在已公開的案件中,佔到了疫苗貪腐案的50%以上。提供回扣的既有疫苗銷售機構,也有疫苗生產企業。其中不乏一些業內名企。

國內從事疫苗生產的企業眾多,市場競爭不可謂不激烈。即使質量過關,為了拿到訂單,就必須向採購方提供回扣,如何遏制這類情況,值得探究。

假疫苗案件多數被輕判

明知疫苗質量不過關,或銷售機構不具備資質,在受賄後依然採購,這無疑將嚴重危害疫苗接種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1℃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4起此類事件,其中有的屬於“山東假疫苗事件”延伸案件。相關人員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量刑不重,甚至有的被公訴機關因為量刑畸輕抗訴。

司法文書記載,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科原科長夏某,自2012年開始,未經領導同意,私自從未取得疫苗經營資質的石家莊博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靳某處購進水痘、HIB、流感等二類疫苗,並謊稱該疫苗系河北省疾控中心銷售,從而向轄區內的大馬社區衛生所、尖嶺社區衛生所、方北社區衛生所推銷,金額達147萬餘元。

夏某收受靳某好處費10萬元。夏某稱,他負責轄區疫苗的分發和指導使用,靳某找到他,想讓他幫著推銷疫苗,並承諾給一些回扣。最終,夏某總共從靳某處購買疫苗147萬餘元,實際計算157萬元,靳某給了夏某10萬元好處費。

2017年3月15日,夏某被裕華區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在福建省的一起案件中,司法文書記載,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陳冬華在擔任泉州市泉港區南埔中心衛生院公共衛生科組長兼防疫組組長期間,負責該衛生院承擔的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等國家基本公共衛生的管理與服務項目,其在明知該院公共衛生科工作人員林某違反相關規定從非法渠道購進二類疫苗並用於預防接種,從中謀取非法利益的情況下,非但未予以制止,還經常接受林某的宴請,默許其進行非法預防接種。

其中,林某向福建華藥醫藥有限公司鄭某、王某非法購買HIB等山東問題疫苗共771支、10瓶蘭菌淨疫苗被用於預防接種,向泉州恆輝公司王某購買了100多支水痘疫苗、100多支輪狀疫苗、80多支肺炎疫苗被用於預防接種。

後導致當地群眾嚴重懷疑疫苗的安全性,南埔中心衛生院二類疫苗預防接種率大幅下降,嚴重影響預防接種工作的開展。

2017年11月,晉江市法院一審判決,陳冬華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由於陳冬華還被認定犯有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在內蒙古的一起案件中,烏海市海勃灣區中醫院成為案發主體。2011年7月至2016年3月間,時任院長劉建民決定,該院從無疫苗銷售資質的段寶雲手中違規購進二類疫苗,金額共計2470463.82元。

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間,劉建民安排該院藥品採購員蓋新華從段寶雲手中採購二類疫苗共計1018277.2元。

案發後,司法機關調查發現,該院相關部門部分缺失涉案疫苗的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憑證、疫苗運輸冷鏈記錄等證明文件,使上述疫苗的生物活性和藥效存在不確定性,接種患者是否獲得免疫無法判斷。

2017年9月,烏海市烏達區法院一審判決,劉建民不構成翫忽職守罪,但在其他案件中構成犯單位受賄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蓋新華不構成翫忽職守罪,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湖北仙桃也成為此類型案件的發生地。司法文書記載,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陳澤會在擔任仙桃市楊林尾鎮衛生院副院長並分管疫苗的採納、接種工作期間,在明知違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作為疫苗流通的最後一個環節,仍決定從彭某處採購未提供疫苗“批簽發”合格證及未使用冷鏈運輸的二類疫苗5007支,金額456306元。其中60支疫苗為山東假疫苗案件主犯龐某所生產銷售的問題疫苗。

後該衛生院將購進的上述疫苗全部用於轄區群眾接種。山東假疫苗事件被媒體曝光以後,該轄區群眾多次打電話到衛生部門諮詢相關情況,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陳澤會在此期間還收受彭某所送現金3000元及相關禮品。

2017年12月,仙桃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澤會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但綜合案件情節,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後,陳澤會沒有提出上訴,但仙桃市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在偵查階段,陳澤會供述其收受彭某現金2.2萬元,而在審判階段,其辯稱僅收到彭某現金3000元,其餘財物為禮品,一審判決僅因陳澤會在庭審中翻供就推翻其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進而否定受賄罪的成立,依據不足。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

湖北省檢察院漢江分院支持抗訴意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澤會不構成受賄罪,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

2018年4月12日,湖北省漢江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陳澤會作為負責管理疫苗的採購、接種工作的鄉鎮衛生院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並濫用職權,違規採購、接收不符合規定的二類疫苗,擾亂了國家對疫苗的管理秩序,威脅到接種疫苗人群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原判結合陳澤會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認定其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並無不當。因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來源:第一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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