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鍋添加酒精時閃爆 燒傷顧客起訴餐廳百貨公司

原本高高興興吃個火鍋,不料服務員添加酒精時閃爆,女顧客被嚴重燒傷。在賠償未達成一致後,受傷顧客將餐廳和經營購物廣場的百貨公司起訴。

馬女士訴稱,去年9月15日中午,她在城北一家購物廣場內負一層一家經營火鍋的餐廳就餐,服務員在向火鍋添加燃料液體酒精時,突然閃爆引起燃燒,導致其被嚴重燒傷,送往醫院就診。後經醫院診斷為“火焰燒傷Ⅱ-Ⅲ度,全身多處”。

原告經住院植皮手術治療略有好轉,同年10月1日出院,共計花費醫療費17.98萬餘元,後續仍需繼續手術治療與創面癒合後規範化抗癲痕治療。事情發生後,原告曾多次與餐廳及百貨公司聯繫,協商治療、康復等費用的賠付事宜,兩被告共支付了7萬元醫療費(其中餐廳支付3萬元,購物廣場支付4萬元)之後,便不再支付任何費用了,剩餘10萬餘元都是原告自行墊付的。

如今,原告對後續鉅額的治療及康復費用已無力支付,因此向未央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餐廳和購物廣場賠償原告醫療費10.98萬餘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同時保留追索後續治療與康復費用的權利。 今天下午,未央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第一被告某餐廳的代理人稱,餐廳位於鳳城八路某購物廣場負一層,與該商場屬於聯合經營,利益和風險由雙方來共同承擔,顧客被燒傷應該由商場賠償相關費用。此外,原告在服務員添加酒精時,自己觸碰了火鍋的酒精原料盒,酒精外漏所以才導致被燒傷,原告也應承擔責任。

第二被告某百貨公司的代理人稱,馬女士被燒傷應由服務員和餐廳賠償,商場只是出租方,雖然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但只能涵蓋到公共區域。原告燒傷時正在店內用餐,屬於租賃區域,應該由租賃人來承擔賠償費用。作為商場,處於人道主義,在事發之後已經墊付了4萬元,商場已無責任在進行賠付。

經過兩個多小時庭審,審判長宣佈休庭,並未當庭宣判。華商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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