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合夥做企業的看過來!合夥企業入伙流程!

新合夥人入夥需要按照規定的入夥程序,對相關合夥企業的狀況進行了解後,訂立入夥協議,就完成了入夥,也就有了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下面是新合夥人入夥程序及其他相關知識的介紹。

新合夥人入夥程序

1、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2、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這裡的新合夥人是指擬加入合夥企業的第三人。合夥企業接納第三人加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須訂立書面入夥協議。這是因為:第一,合夥企業接納他人入夥是對合夥協議內容的重大變更,其實質是修改了原有的合夥協議,改變了當前的合夥關係;

第二,合夥關係的本質是合夥人之間相互信賴的人身關係,合夥也是基於這種信任而產生的行為,它不單純是一種資金的聯合,而且有著很強的人合性,如果某一合夥人對申請加入合夥的第三人並不瞭解,缺乏信任或其他任何原因,他均有權拒絕該第三人加入合夥的要求;

第三,有些學者認為,合夥企業發生入夥情形,是原合夥企業的散夥,由包括新入夥的合夥人在內的所有合夥人成立了一個新的合夥。

基於上述原因,合夥企業法採取第四十四條的處理方式,要求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同時訂立書面入夥協議。這種要求也與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的“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等規定的精神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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