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電動車車主負全責卻索賠36萬元 法院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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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常常因超速、闖紅燈等引發各類交通事故。近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電動車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了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原判,駁回了電動車車主索賠36萬多元的訴求。

2014年4月,陳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拉著老伴兒郜某經過鄭州市沙口路一路口時,與傅某駕駛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老兩口為此都住院30多天,共花去醫療費20多萬元,郜某的傷情還構成了8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駕駛電動車闖紅燈,對事故負全責,汽車駕駛員傅某無責。

陳某夫婦認為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不合理,同時與傅某就賠償事宜也未能達成一致,於是將傅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傅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36萬多元。

金水區法院經審理,採納了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認為陳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被告傅某無責任,應由傅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賠付。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陳某夫婦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元、無責任醫療賠償金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金100元,共計12100元。其餘訴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受了重傷住了院,前後花了20多萬元,卻只能拿到1萬多元的賠償,對於這樣的結果,陳某夫婦根本無法接受。隨後他們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駁回了其上訴請求。

7月16日,本案的主審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陳某夫婦受傷雖然很不幸,但陳某開電動車闖紅燈要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只能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得到賠付,超出部分的訴求法院不會支持。

最近,鄭州市發佈了“史上最嚴交管令”,將重點治理電動摩托車、機(電)動三輪車、老年代步車、搭棚改裝三輪車等“七類車”的交通亂象。法官希望通過本案提醒廣大市民,在交通事故中,不是誰弱誰就有理。不管是事故責任認定,還是法院判決,都會嚴格依法進行。市民出行千萬別忘了遵守道路安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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