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後擔心被告轉移財產,可採取什麼措施維護自身利益?

原告起訴後擔心被告轉移財產,可採取什麼措施維護自身利益?

曾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於2011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訴訟,要求判決被告交通肇事人羅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承擔的治療費4萬元。起訴後,曾某為確保自己訴訟請求確能得到賠償,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請人羅某所有的樂風小型轎車一輛,並向法庭提供自己的6萬元存款作為擔保。法院依法審查後,於當日裁定查封、扣押了羅某的轎車以及曾某的存款。2011年9月13日,法院判決羅某賠償曾某治療費3.5萬元。羅某在判決生效後,未按照判決履行義務,後法院對保全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變價,曾某由此獲得了賠償。

原告起訴後擔心被告轉移財產,可採取什麼措施維護自身利益?

本案中,曾某因擔心日後財產難以得到執行,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申請同時,曾某提供存款6萬元作為擔保。曾某的申請並未超出訴訟請求範圍,因此法院經審查後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也正是因為曾某積極申請財產保全,才保障了其在判決生效後及時獲得了賠償。

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並不僅僅指打贏一場官司。打贏官司的最終目的在於合理期待的利益能得到最終的履行,受到的損失最終能得到彌補。在財產類糾紛中,就意味著所爭議的財產最終能依照判決交付至勝訴當事人的手中。但是如果財產被敗訴一方當事人惡意轉移,即便打贏了官司,勝訴一方利益也難以得到徹底維護。因此,在訴訟還處於勝負未分的狀態時,如何保證訴訟標的的價值不被毀損、訴訟標的物不被惡意轉移,成為訴訟當事人不得不注意的問題。

原告起訴後擔心被告轉移財產,可採取什麼措施維護自身利益?

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設置了財產保全制度,以期有效地防止責任財產的惡意轉移,從而全面、及時地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利益。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採取的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其中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前申請的財產保全叫訴前財產保全;在本部分問題中,我們將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做一個全面瞭解。

如前所述,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採取的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根據法律規定,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存在將來的生效判決可能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

第二,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保全的範圍不得超出其訴訟請求範圍。

第三,法院認為必要時,當事人應當就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當事人拒絕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有權駁回財產擔保申請。

原告起訴後擔心被告轉移財產,可採取什麼措施維護自身利益?

之所以設立這些條件,是因為財產保全僅僅是一種對判決實現的提前性預防措施,由人民法院通過限制當事人的處分權來避免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但保全財產時判決的處理結果在訴訟中尚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不對財產保全申請權加以控制,有可能導致被限制權利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因此,法律賦予法院財產保全審查權,法院一方面有權決定是否進行財產保全,另一方面在進行財產保全時有權決定是否需要申請方提供相應擔保,從而將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能對被申請一方造成的影響限制在安全範圍之內,避免申請方權利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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