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霞律師揭祕系列(一):揭開土地補償款分配之祕

一名頭花花白的老人帶著一

個兒子,一個女兒出現在海霞律師辦公室裡,他們坐車2個小時來到這裡,希望海霞律師接他們的案件,幫他們追回被另外一個兒子獨佔的補償款。

老人家講述了事情的經過。老人家姓於,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老人家家庭共有5口人,即,老人家及其丈夫孫某,老人家女兒孫丙,長子孫甲,次子孫乙。村委會(現為社區居委會)根據於某家庭人口發包土地,分的土地2.5畝,戶主為其丈夫孫某。孫某於2010年去世。孫丙1990年結婚,但戶口未遷出。孫乙1997年考學後戶口農轉非遷出。

孫某去世不久,上述土地被依法徵收,孫甲與徵地方簽訂協議,上述土地置換房屋xx平方米。該房屋由於某及其兩個兒子共同居住。2016年,因項目建設,上述房屋被拆遷,孫甲與拆遷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獲得xx萬的補償款。孫甲領取該補償款後未分配。於某、孫乙及孫丙數次要求分割上述補償款,孫甲均拒絕。

海霞律師作為代理律師,代理一審、二審、再審及再審發回重審四個程序,最終為三人追回補償款。

該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及典型性。海霞通過該案例為大家徵地補償款之謎!

第一、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指農戶,即全部家庭成員,並不是僅僅是指戶主?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土地的承包方是農戶中全部家庭全部成員,而不僅僅是戶主單個人,

但就內部關係上講,每個家庭成員又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系用益物權,那麼依據《物權法》關於共有的相關規定,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屬於家庭成員共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有的,承包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本案中,土地被徵收置換的房屋應該屬於孫家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第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內部成員的變化,不會引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化

因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故農戶內部成員的變化,如死亡、婚嫁、戶口遷出或者遷入等通常不會引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回或者調整。所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本案中,孫某去世,孫丙結婚,孫乙考學後戶口農轉非遷出無法影響孫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因升學戶口農轉非的孫乙、出嫁戶口未遷出的孫丙是否有獲得土地補償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有權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據查,孫乙戶口遷移至了小城鎮,故孫乙並未喪失涉訴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而享有房屋補償款的分配資格。

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婦女結婚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原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經查,孫丙出嫁但戶口未遷出,孫丙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也未取得承包地。因而其並未喪失涉訴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享有房屋補償款的分配資格。

第四、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成員內部法律關係是共同共有

第五、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所以,對外法律關係上,家庭承包經營戶是權利主體,但在承包戶家庭成員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上,《農村土地承包法》並無明確規定。土地承辦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依據《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家庭成員共有。故,本案雙方當事人訴爭款應認定為承包戶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故法院最終判決四人平均分配涉案補償款。

第六、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承包兩種法定類型。不論什麼形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繼承。林地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有權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但承包期內的繼續承包不等同於繼承法意義上的繼承,而屬於在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內享有剩餘期限的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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