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霞律师揭秘系列(一):揭开土地补偿款分配之秘

一名头花花白的老人带着一

个儿子,一个女儿出现在海霞律师办公室里,他们坐车2个小时来到这里,希望海霞律师接他们的案件,帮他们追回被另外一个儿子独占的补偿款。

老人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老人家姓于,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老人家家庭共有5口人,即,老人家及其丈夫孙某,老人家女儿孙丙,长子孙甲,次子孙乙。村委会(现为社区居委会)根据于某家庭人口发包土地,分的土地2.5亩,户主为其丈夫孙某。孙某于2010年去世。孙丙1990年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孙乙1997年考学后户口农转非迁出。

孙某去世不久,上述土地被依法征收,孙甲与征地方签订协议,上述土地置换房屋xx平方米。该房屋由于某及其两个儿子共同居住。2016年,因项目建设,上述房屋被拆迁,孙甲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获得xx万的补偿款。孙甲领取该补偿款后未分配。于某、孙乙及孙丙数次要求分割上述补偿款,孙甲均拒绝。

海霞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代理一审、二审、再审及再审发回重审四个程序,最终为三人追回补偿款。

该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及典型性。海霞通过该案例为大家征地补偿款之谜!

第一、土地承包的承包方是指农户,即全部家庭成员,并不是仅仅是指户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的承包方是农户中全部家庭全部成员,而不仅仅是户主单个人,

但就内部关系上讲,每个家庭成员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那么依据《物权法》关于共有的相关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土地被征收置换的房屋应该属于孙家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第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内部成员的变化,不会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

因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故农户内部成员的变化,如死亡、婚嫁、户口迁出或者迁入等通常不会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或者调整。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本案中,孙某去世,孙丙结婚,孙乙考学后户口农转非迁出无法影响孙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因升学户口农转非的孙乙、出嫁户口未迁出的孙丙是否有获得土地补偿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据查,孙乙户口迁移至了小城镇,故孙乙并未丧失涉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而享有房屋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结婚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经查,孙丙出嫁但户口未迁出,孙丙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也未取得承包地。因而其并未丧失涉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享有房屋补偿款的分配资格。

第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成员内部法律关系是共同共有

第五、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对外法律关系上,家庭承包经营户是权利主体,但在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无明确规定。土地承办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共有。故,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款应认定为承包户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故法院最终判决四人平均分配涉案补偿款。

第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两种法定类型。不论什么形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承包期内的继续承包不等同于继承法意义上的继承,而属于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内享有剩余期限的承包经营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