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第四期)——淺議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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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第四期)——浅议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點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東方紅林區基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某人身損害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7 500.06元;二、被告馬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某人身損害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4204.50元。三、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 594元減半收取1 797元,由被告馬某某負擔1 257.9元,原告劉某負擔539.1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均未提起上訴。

裁判理由

對被告馬某某提出原告主張權利已過訴訟時效的辯解理由,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傷情較為嚴重構成10級傷殘,傷殘等級的確定是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等全部損失的前提和基礎,賠償權利人在傷殘等級確定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案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有關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規定,本案原告的訴訟時效應當自傷殘評定之日(2016年1月19日)開始計算,因未超過一年,原告主張賠償權利應受法律保護,故被告馬某某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對原告提出的要求賠償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的數額,本院認定如下:

3、誤工費:原告劉某自1998年至今居住虎林市所屬農村,無固定職業、收入,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原告主張參照2014年黑龍江省統計局發佈全省分行業(農、林、牧、副、漁)職工年平均工資25 816元/年計算合理,誤工時間參照鑑定意見第二、五項為 8個月零40天,原告主張誤工費19 804.4元數額客觀、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4、護理費:原告護理人員系其兒子劉某甲、劉某乙均系農民,無固定職業和收入,也無證據證明其二人打工的地域,原告主張參照2014年度統計數據標準,本院酌定依2014年黑龍江省統計局發佈的全省分行業(農、林、牧、副、漁)職工年平均工資25 816元/年計算護理費為宜,參照鑑定意見第三、五項,護理期限75天1人護理。計算護理費為:(75天×25 816元/年÷365天×1人)=5 304.66元。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5、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180元,因無法提供票據,但被告華安保險雞西支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被告馬某某無異議,系當事人對其享有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劉某因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所主張發生的各項損失費用總計159 206.49元。

被告華安保險雞西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對上述認定第一項範圍內賠償10 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對上述認定第2-5項範圍賠償47 500.06元。對被告華安保險雞西支公司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之外101 706.43元損失數額由被告馬某某按其承擔70%的責任比例計算賠償數額為71 194.5元,扣除已支付原告醫療相關費用16 000元及鑑定費3 300元應由原告承擔的30%部分,即990元。抵扣後被告馬某某應賠償原告劉某54 204.5元。

法官說法

案件索引:(2016)黑7503民初156號生效民事判決,並已履行完畢。

文:王金鋒 南曉丹

以案说法(第四期)——浅议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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