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兩防水公司因商標引發「爭議商標」糾紛,防水品牌多重要你了解嗎?

「独家」两防水公司因商标引发“争议商标”纠纷,防水品牌多重要你了解吗?

「独家」两防水公司因商标引发“争议商标”纠纷,防水品牌多重要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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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Q”商標(“引證商標”)由廣東A公司於2004年7月30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防水卷材、防火水泥塗料、耐火材料、耐火纖維等商品上。該商標的專用期限截至2017年7月6日。A公司的“C防水塗料”在2011年曾被評為知名品牌。

➤“SXQ”商標(“爭議商標”)由雲南B公司於2012年10月被核定使用在第19類混凝土、非金屬瓦磚、防火水泥塗料、建築用瀝青產品、防水卷材等商品上。

2013年11月,A公司以“爭議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複製抄襲,“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構成惡意搶注為由,違反了《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申請撤銷“爭議商標”。

之後,商評委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經構成使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裁定“爭議商標”予以宣傳無效。B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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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及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為“SXQ”字母組成。雖然從視覺上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對字母進行了一定的藝術變形,但消費者對這兩個商標的識讀方式均為“SXQ”,二者文字構成和讀音相似,已構成近似標識。兩商標使用的防火水泥塗料、防水卷材等商品均屬於建築材料範疇,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法院判決“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後經終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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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根據法院判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具有特定聯繫。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基準,考慮商標標誌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要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因此,本案中,“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另外,根據《商標法審查標準》第三部分關於“通用名稱”的規定,指出“本條中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其中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本案中,“爭議商標”在商品及商標設計上均構成類似,B公司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為約定俗成的名稱,故法院在判決中支持了商評委的裁定結果。

律師提醒,本案中,B公司提出關於通用名稱的抗辯,其應當在註冊時審查“SXQ”商標是否屬於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標名稱,進行事前的法律風險防範。而對於作為已經獲得商標權的主體而言,也需要防止自身的商標成為通用名稱,一旦商標被淡化為通用名稱,商標主體也許會面臨高額損失,故應當積極維權,不能怠於行使權利,必要時應當積極委託專業律師予以合法維權。

作者單位: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大道西9號蘇州國際財富廣場1幢901-902單元 郵編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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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中國建築防水·悅居》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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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主編:潘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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