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慘!同事間打架,被打成植物人,法院:不是工傷

好慘!同事間打架,被打成植物人,法院:不是工傷

基本事實

2014年11月4日15時57分許,小胡、小向因工作瑣事在巴巴鞋業公司車間內與同事小葉發生爭執,繼而發生互毆,後小胡追逐小葉,小葉持鐵鉤毆打小胡頭部致傷。經鑑定,小胡傷後呈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

人社局認定

小胡所受暴力傷害系與他人互毆所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也與履行工作職責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其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三)項的規定以及該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意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原告小胡所受暴力傷害系與他人互毆所致,

互毆起因為同事之間發生爭執後,原告參與爭執、互毆,爭執原因也並非原告與他人存在工作事務糾紛。故原告的受傷與其工作並無關聯,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也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原告稱其為勸架而受傷、應屬於履行工作職責,該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以採納。判決:駁回原告小胡的訴訟請求。

一審不服上訴

上訴人小胡訴稱:從工傷認定的基本要素看,小胡的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

首先,小葉因工作不到位被上級唐某叫回,繼而發生爭吵,此時小胡來勸架,小葉誤以為老鄉幫忙,雙方發生衝突。可見,小葉與唐某的工作問題引發本起事件。小胡的動機是為了單位利益而勸架,防止小葉與唐某的衝突惡化進而影響生產經營秩序,且小胡、小葉和袁某都是一個工序,相互協調配合勢必影響整個批皮工序的正常進行,因而小胡勸架也是其工作範疇的事。因此,本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情形。其次,小胡、小葉和袁某都是批皮工序,小胡的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起碼和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因此,本案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情形。綜上,請求改判撤銷被訴行政行為。

被上訴人瑞安市人社局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關鍵在於小胡是勸架還是參與了互毆。涉案糾紛原本與小胡沒有關係,小胡手執鐵鉤追小葉,小葉搶奪鐵鉤傷害了小胡。刑事判決書認定小葉與小胡的行為屬於互毆,因此上訴人的“勸架”主張不能成立。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巴巴鞋業公司辯稱:同意瑞安市人社局的意見,上訴人的確在工作場所受傷,但是並非因為工作原因受傷。上訴人的工作職責與小葉沒有關聯,其亦不屬於工廠管理人員,其行為不屬於履行職責。上訴人因為互毆而受傷不屬於工傷範圍。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意見

二審訴訟中,上訴人補充提供了一張光盤,用以證明小胡沒有與小葉互毆,其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兩被上訴人對該光盤的真實性無異議,光盤內容系當事人毆打現場視頻,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採信,但該光盤內容不能證實上訴人主張的以上待證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上訴人小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以及其系被上訴人巴巴鞋業公司的員工,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

(2015)溫瑞刑初字第148號生效刑事判決認定小葉和小向、小胡發生互毆,小葉持鐵鉤將小胡頭部毆打致傷。期間,小胡追逐小葉,發生互毆,導致遭受暴力傷害,該行為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無因果關係,亦不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情形,因此小胡的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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