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送达调解 高效结案获赞

4月25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巧用微信调解,高效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2017年2月23日,原告屠某、被告尹某经濮阳县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尹某明由被告尹某抚养。被告尹某在离婚后长期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儿子,便直接通知原告屠某将其带回抚养。为此,2018年3月20日,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尹某明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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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被告尹某电话联系,得知尹某长期在外务工,居无定所,应诉材料送达存在困难。考虑到公告送达时间长,且不利于事情的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及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在征得尹某同意后,法官微信添加尹某为好友,利用微信拍照将诉状、开庭传票送达给他,顺利完成了送达工作。后来承办法官又通过微信与被告进一步沟通,取得了尹某的信任,表示愿意与原告调解,为案件成功审理奠定了基础。

4月25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微信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尹某同意婚生儿子尹某明由原告屠某直接抚养,被告尹某龙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每年6000元,自2018年至2030年,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一年的抚养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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