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送達調解 高效結案獲贊

4月25日,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巧用微信調解,高效審結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2017年2月23日,原告屠某、被告尹某經濮陽縣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兒子尹某明由被告尹某撫養。被告尹某在離婚後長期外出打工,無法照顧兒子,便直接通知原告屠某將其帶回撫養。為此,2018年3月20日,屠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兒子尹某明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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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與被告尹某電話聯繫,得知尹某長期在外務工,居無定所,應訴材料送達存在困難。考慮到公告送達時間長,且不利於事情的解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電子送達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及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在徵得尹某同意後,法官微信添加尹某為好友,利用微信拍照將訴狀、開庭傳票送達給他,順利完成了送達工作。後來承辦法官又通過微信與被告進一步溝通,取得了尹某的信任,表示願意與原告調解,為案件成功審理奠定了基礎。

4月25日,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通過微信很快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尹某同意婚生兒子尹某明由原告屠某直接撫養,被告尹某龍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每年6000元,自2018年至2030年,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一年的撫養費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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