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調解」|租賃合同到期該怎麼處理?本期糾紛調解案例告訴你

每周一“调解”|租赁合同到期该怎么处理?本期纠纷调解案例告诉你

由於各種因素

當前越來越多的人

都選擇外出租房

在租房的過程中

因租賃關係出現的矛盾也越來越多

本期經典案例將為大夥普及相關法律知識

各位小夥伴們

一起來看下吧~

每周一“调解”|租赁合同到期该怎么处理?本期纠纷调解案例告诉你

基本案情

周某承租李某位於中山市西區某出租屋,承租期滿後,周某未向李某表示繼續承租房屋,也沒有在承租期滿後及時清理出其物品,房東李某便自行將周某留在出租屋物品作清理,導致周某丟失個人身份證一張、皮鞋一雙、衣服數件。

就在雙方爭執不下

矛盾難以解決的時候

調解員出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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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經過

因雙方多次協商不成,請求西區長洲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西區司法所駐社區調解員黃宇珊瞭解情況後,耐心疏導雙方當事人,向他們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並告知雙方當事人如果協商不成、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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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果

2018年8月17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周某不再續租李某房屋,李某願意一次性支付人民幣500元給周某作補償,包括往返中山到河南補辦身份證的車費路費、補辦身份證所需費用、皮鞋衣服損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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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來了

一起來學習下~

相關法律知識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根據該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不定期租賃中,只要出租人沒有收回租賃物的意思表示,也沒有收回租賃物的實際行為,並且仍然繼續收取租金的,就表明雙方租賃關係繼續存續。但由於此時的租賃期限無法固定,故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租賃合同中當事人往往約定租賃期限,合同於租期屆滿即告終止,但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約定期屆滿時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更新期限,一種是明示更新,即合同當事人在租賃期間屆滿後另外簽訂一個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另一種是默示更新,指租賃期間屆滿後,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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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分析

在本調解案件中,因房東私自把租客私人物品清理,導致需要賠償租客補辦身份證等費用。在遇到本案房東這種情況時,如果租客一時半會兒聯繫不上,而對方遺留在房屋內的物品又有一定價值,房東可以考慮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出申請,請公證人員對承租人的物品進行現場清點、封存,並出具公證書。在清點財物時,還可以邀請居委會或村委會的有關人員到場見證,同時簽字備案。財物清點完畢後,將其集中臨時置於別的地方,從而騰空房屋以出租。

最後,

各位小夥伴們

在確認租賃關係前

相關法律知識都要了解一下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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