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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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吴专生律师将继续与各位分享公司诉讼案例,以期助推各位预防公司法律风险。今天分享的是一起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因该涉嫌刑事犯罪,而最终被最高院驳回起诉。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1212号

案情简介:

甘肃丽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下称丽新公司)起诉大青山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纠纷。大青山公司提供刑事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应继续审理。丽新公司认为立案决定书空白处有他人书写的文字,且该文字无法确认写作者身份、无署名、无印章,法院不应采纳。同时,丽新公司举证主张,案件并不涉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最高院审查后认为,立案决定书所涉案件与股东出资责任纠纷系同一法律关系,故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启示:

公司股东权益纠纷,除了根据最高院民事案由提出民事起诉之外,另一种途径就是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很多情况下,刑事侦查的介入,往往会事半功倍。

本案,立案决定书如果指明所涉案件与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则是证明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最有力证据。法院作形式审查即可,并无义务继续查证是否真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对于丽新公司而言,在案件已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主张案件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没有说服力的,向民事法庭提供再多的证据,也是无益的。主要原因在于,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丽新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在刑事案件被撤销的情况,可主张民事权利,在刑事立案尚侦查终结时单方主张不构成犯罪,法院不会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所以,法院最终认为,丽新公司如对公安机关的上述立案决定不服,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或依据新的事实再行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看出,公司诉讼需要专业律师整体把握案件的走向,合理选取解决问题的策略,避免耗时费力无效果。

最高院: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

(冬日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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