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最高院:担保人以所签保证合同空白为由主张免责,不予支持!

最高院:担保人以所签保证合同空白为由主张免责,不予支持!


笔者在2018年2月23日曾发文《山东高院:保证人称未见主合同、在有空白的保证合同上签字,视为放任相对方任意填写,不免责!》;文中案例山东省高院强势定论:当事人事前存在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能成为事后抗辩义务的理由,笔者以此案例警示读者关注自身权益。近期笔者发现最高院类似判例,判决原则和山东高院一致,特此推荐。


裁判概述:

担保人签字真实的前提下,即使担保人所签的是一份"空白合同",该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担保人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摘要:

1、曹绪楼、曹朝与施苏程签订《借款合同》:曹绪楼、曹朝向施苏程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在"担保人"一栏有方晗、韦敏的签名(经查明,签字是真实的)

2、曹绪楼、曹朝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施苏程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3、诉讼中,方晗、韦敏主张自己当时所签字的合同是一张空白合同。


争议焦点:

方晗、韦敏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方晗主张其签名的合同为空白合同,系郑殿才骗取保证人担保的行为,故二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查,本案中,对于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晗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


相关法条:

《担保法》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保证的方式;

(四) 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 保证的期间;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实务建议:

提醒当事人参与经济活动时,应当对自己负责,签订合同时应填写完整。同时债权人通过该案例也应当有所反思:应规范合同填写,避免不必要的诉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