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調解當即履行 兼顧利益雙方滿意

海東中級法院依法調解首起地役權糾紛案件

近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結一起地役權糾紛案件,該案審判團隊合議庭成員深入案發現場,實地勘察,耐心調解,最終使得上訴人許生理與被上訴人青海神安民族殯葬服務有限公司達成了“上訴人保證不妨害被上訴人對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權;被上訴人青海神安民族殯葬服務有限公司一次性向上訴人許生理給付經濟補償金、土地租金合計15000元,當即履行”的調解協議,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06年9月24日被上訴人青海神安民族殯葬服務有限公司與原審被告許生智簽訂了《修殯儀館北側田間道路徵地補償協議》,約定被上訴人徵用許生智位於殯儀館北側耕地長20米,寬5米的田間通道,共計補償費2040元,許生智收取2040元費用後不得干涉道路,同年9月底三其村委會在收取被上訴人相關費用後開闢了該道路;2017年8月上訴人許生理以被上訴人在修建道路時阻斷其通往兩塊耕地的路,導致該土地無法耕種為由,在該道路東頭挖斷了被上訴人的通道。2017年10月,被上訴人青海神安民族殯葬服務有限公司以許生理、許生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二人承擔侵權責任。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了許生理、許生智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的判決。許生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承辦該案的民事審判第三團隊,依法組成合議庭,及時開庭審理了該案。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但考慮到青海神安民族殯葬服務有限公司在修建北側的道路時,確實影響了許生理原來通往其兩塊耕地的道路的實際,在庭審中,對該案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拿出調解方案,未達成調解協議。鑑於雙方當事人存在調解基礎,2018年6月20日,民事審判第三團隊案件承辦人及另一位合議庭成員、書記員深入實地勘察,在田間地頭現場辦案,現場調解。在調解中,通過釋法析理,使上訴人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也使得被上訴人認識到在行使其地役權時也應當考慮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最終雙方握手言和,達成了調解協議。(霍成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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