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擅自扣劃儲戶存款還壞帳,是否合法

銀行存款突然被銀行擅自扣劃,是什麼原因?銀行超過保證期間強行扣收保證人存款用於償還壞賬,是否構成違法?

銀行擅自扣劃儲戶存款還壞賬,是否合法

2018年3月16日,宋連有(化名)因一起12年前的借款擔保糾紛,將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訴上法庭,要求濟南農商行返還擅自扣劃的銀行存款14692.23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我在銀行開設賬戶存入現金,銀行向我發放存摺和銀行卡,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2014年8月31日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未經我同意擅自扣劃我的銀行存款14692.23元,違反合同約定。”宋連有表示。

對此,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辯稱,該行與借款人李志國(化名)於2006年3月13日簽訂借款合同,李志國向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借款15萬元,借款期限為2006年3月13日至2007年3月1日,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同日,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與宋連有等人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由其共同為借款人李志國的上述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債權人可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辯稱,借款人李志國借款到期後,本息均未償還完畢,擔保人也未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該行按照《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的約定在保證人宋連有的賬戶中扣收借款本息,行為合法。

據此,2014年8月31日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將宋連有的存款共計14692.23元予以扣收,用於償還借款人李志國在該行的貸款。此後,2017年8月21日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又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李志國償還借款本息、擔保人宋連有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然而,法院於2017年12月12日作出判決,由借款人李志國償還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駁回了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要求擔保人宋連有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但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強行扣收宋連有存款的違法行為卻未得到糾正。

日前法院審理認為,各方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李志國借款到期日為2007年3月1日。根據《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期間截至2009年2月28日。

“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於2014年8月31日將宋連有的存款共計14692.23元予以扣收,上述行為已超過保證期間,此時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扣收宋連有定期存款用於償還李志國借款,於法無據。”案卷顯示,法院判決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宋連有存款14692.23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向宋連有支付利息損失(以14692.23元為基數,自強行扣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案件受理費由濟南農商行長清支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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