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最高法:3月31日,21家銀行存款可網絡凍結、扣劃!【2018】64號

2018-03-20 找法網 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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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3月31日,21家銀行存款可網絡凍結、扣劃!【2018】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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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3月31日,21家銀行存款可網絡凍結、扣劃!4月30日拓展至所有地方性銀行|法【2018】64號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推進網絡執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法[2018]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法[2014] 266號)、《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聯合下發〈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範〉的通知》(法[2015]321號),維護司法權威,防範金融風險,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網絡執行查控及聯合信用懲戒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1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恆豐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銀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二、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19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恆豐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銀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三、21家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四、21家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財產品查控功能測試(有無金融理財產品業務都需進行測試);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支持銀行存款在網絡凍結狀態下的全額扣劃和部分扣劃。網絡扣劃功能上線後,網絡凍結的款項,原則上應進行網絡扣劃。

六、人民法院網絡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時,應當提供相關《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人員工作證件及聯繫方式;現場扣劃的,參照執行。

七、人民法院網絡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應先採取網絡凍結措施;網絡扣劃款項應當劃至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或案款專戶;人民法院在網絡凍結被執行人款項後,應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

八、因人民法院網絡扣劃失敗、資金滯留在銀行內部賬戶的,由銀行聯繫執行法院執行人員攜帶《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工作證件到現場辦理扣劃。

異地執行法院委託當地法院代為辦理的,委託法院應當提供:《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委託執行函》《送達回證》(或《回執》)及執行人員工作證件掃描件,以上法律文書應加蓋委託法院電子簽章,或是將蓋章後的法律文書轉換成彩色掃描件;受託法院應當攜帶以上材料的彩色打印件和受託法院執行人員工作證;銀行應當協助辦理。

異地執行法院通過司法專郵郵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及執行人員工作證件複印件的,銀行應當協助辦理。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研究完善銀行端,網絡查控數據庫,確保網絡查控系統反饋的數據和線下櫃檯查詢的數據保持一致;應提升銀行端網絡查控數據庫性能,提高反饋速度和反饋率,解決查控數據積壓問題;自收到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起的網絡查控請求24小時之內,應予以有效反饋。

十、各省(市、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市、區)銀監局,負責督促、落實本轄區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時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按時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功能和網絡凍結功能;負責跟蹤、督促本轄區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好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提高網絡查控反饋信息的準確性和反饋率;並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進展情況。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好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嚴禁違法向被執行人透露案件相關信息、為被執行人逃避規避執行提供幫助。人民法院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以上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於協助執行的有關規範性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將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網絡查控工作督促、通報、協商和檢查機制,研究解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各銀監局將本文轉發至銀監分局和轄區內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聯繫人:王麗娟

電話:010-67556629

傳真:010-6755710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繫人:曹如

電話:010-66279613

傳真:010-66299367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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