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爲尋「樂子」隨意毆打他人 恩施三男子因尋釁滋事罪獲刑

只為酒後找點“樂子”,五名男子多次對素不相識的未成年人實施侮辱毆打,致三人輕傷。5月30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涉惡的尋釁滋事案作出一審判決。

5月24日,恩施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盧某某、周某某、趙某某三人的職業為廚師,分別在兩家餐館就職。

地址:金龍大道恩施州住房公積金中心門前

當日1時許,三被告人與另外兩名朋友劉某、郎某某(均另案處理)在被告人趙某某的出租屋內吃飯喝酒後,乘坐劉某駕駛的轎車外出尋“樂子”,至金龍大道恩施州住房公積金中心門前時,攔停素不相識的被害人葉某某駕駛的摩托車,並對葉某某拳打腳踢,隨後駕車離開。

地址:金子壩路仁愛托老院附近

當日1時許,幾名被告人酒後駕駛遮擋號牌的轎車外出,在金子壩路仁愛托老院附近,攔停滕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對滕某某進行毆打,並砸壞其摩托車車燈。

隨後,駕車在金子壩路金龍大道三岔路口處攔停盧某某、陳某、王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對三人實施毆打,被告人盧某某持鋼管脅迫盧某某、陳某、王某三人跪地,後駕駛車輛離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周某某、趙某某隨意毆打他人,持械追逐、攔截、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盧某某持械威脅恐嚇他人系主犯,其他二人為從犯;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理;三被告人的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並致三人輕傷,應酌情從重處罰。

最終,合議庭在綜合三被告人自願認罪,被告人周某某、趙某某的近親屬積極賠償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書面諒解等情況後,依法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掃黑

除惡

今年以來,恩施市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成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對公訴機關以涉黑涉惡犯罪提起公訴的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判,對涉黑涉惡案件被告人依法予以嚴懲,並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強化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審判工作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不枉不縱、有惡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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