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人保壽險拒賠案之辯:投保人兩種職業理賠差別不啻天淵

山東人保壽險拒賠案之辯:投保人兩種職業理賠差別不啻天淵

魯網4月8日訊 一個人具有的兩種職業身份,到了保險理賠時的差距可謂不啻天淵。

日前,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的理賠案中,投保人的職業為農夫還是貨運司機的兩種身份認定,成了決定保險公司理賠與否的關鍵。

原告朱某某訴稱,其丈夫田洪波於2015年7月在人保壽險山東省分公司投保了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一份,合同簽訂地是其夏津支公司。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因意外遭受傷害,並且自意外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指定原告為受益人。2017年5月29日,田洪波在裝車過程中跌落地面死亡。其多次申請被告理賠,索要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依法判決。

人保壽險山東省分公司辯稱,田洪波於2015年7月22日投保人壽險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投保時投保單上寫明瞭田洪波職業為農夫,並簽字確認。實際上田洪波在投保前就一直從事營業用貨車司機的職業,而且都是載重4噸以上的營業用貨車。根據保險公司職業分類,此職業為5類職業。田洪波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人保壽險山東省分公司向法庭表示,田洪波投保的人保壽險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是一款主要以交通意外為保險責任的保險,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告知的職業為非司機、小車司機、自用貨車司機、營業用貨車司機等不同的職業,因職業不同,職業風險等級也不同。隨著職業風險的增加公司承擔的保障風險也隨之增加,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職業卻在投保時告知公司一個低風險的職業,會對我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職業風險評估造成影響,從而影響我公司的承保。本案中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告知我公司職業為農夫,已經影響到我公司對此保單的承保核保。故我公司在知道被保險人職業後應對保單做出解除合同處理。不應承擔被保險人田洪波意外身故保險金。

法院審理認為,田洪波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人身保險,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不予理賠的理由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其從事貨車運輸職業,而根據該產品的投保規則,該類職業不予投保,故被告解除合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但對於該份保險的職業要求及相應的投保規則在被保險人投保時被告方未有證據證明進行了明確說明,保險代理人亦未進行詢問並核實被保險人身份,亦證實沒有對相應的職業要求和其他免責條款予以明確說明,且根據保險代理人陳述簡易保險單中除本人簽字外其他內容為他人代寫,在簡易投保單的告知事項中亦未有貨車運輸職業的限制,故在投保時可視為原告並不存在故意隱瞞一說。被告方的反駁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朱愛喜保險金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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