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財政部發文明確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

发改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關於證券期貨業監管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的0.02‰收取。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按交易額的0.001‰收取。

通知明確,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停徵 免徵和調整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7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徵收。

通知強調,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範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

通知要求,證券期貨業業務監管費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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