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東湖星城小區事件追蹤: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6月19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發布了《神操作!小區住了十年,開發商調頭回來賣車位》的新聞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6月20日,此事進一步發酵,法律專家稱開發商所持的“地上車位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的說法並不能得到《物權法》的支持。

購房合同上的“升降車庫”至今未見

“在那個時候(2007年),整個膠州市都沒有賣車位這回事。”蔣欣說,在她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上有一份“小區平面佈局圖”,根據佈局圖的規劃,小區的東、南、西、北四面都規劃有“升降車庫”,買房時雙方並未就這些規劃內車位的所有權問題進行探討,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這些原本計劃建設“升降車庫”的區域現在正是開發商要出售的地上車位。

“我們的升降車庫哪裡去了?”蔣欣提出了疑問,因為在購房合同的第九條有明確的規定“甲方(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乙方約定的小區平面佈局,確需變更的應當徵得乙方書面同意”。蔣欣認為開發商不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建設“升降車庫”,而且在本該建設升降車庫的位置設置了地上車位進行出售,這本身就是一種違約。“這次出售的很多車位都是由綠地改建而來,這些區域本身就應該歸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銷售。”蔣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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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示意圖

“車位轉讓協議”明確寫明“不能辦理產權證”

6月14日,東湖星城小區的開發商張貼了“東湖星城南區地上車位銷售公告”開始出售地上車位,雖然此事遭到了很多業主的反對和抵制,但是車位的銷售工作卻並未停止。根據業主張斌(化名)拍攝的“東湖星城地上停車位使用轉讓協議”上的規定,“本合同約定轉讓之停車位使用權,依法不能單獨辦理房地產權證,且乙方(業主)受讓該車位為自願、未受到任何威脅”,業主認為這則“轉讓協議”實際就是霸王條款,是一種把業主的東西賣給業主的不合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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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

“當時買房子的時候,開發商承諾小區內的車位設置為1:0.8,很多人都是奔著這個才來買的房子。”張斌說,時過境遷,彼時在樓市低迷的時候開發商以車位配套作為宣傳手段推銷房屋,現在樓市火爆,看到利益的開發商就想收回車位,這是一種暗箱裡的“再次銷售”,業主們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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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

開發商:從未承諾地上車位歸業主所有

連線律師:開發商說法站不住腳

此外,關於業主蔣欣提出的“開發商未按照合同修建‘升降車庫’”則屬於開發商明顯違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給業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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