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代駕司機凌晨被撞身亡 親屬:“希望認定工傷”

以案说法丨代驾司机凌晨被撞身亡 亲属:“希望认定工伤”

在互聯網+時代,新經濟領域靈活就業人員越來越多。除了代駕一類互聯網服務外,如外賣、網約車等,均屬於公司提供平臺,服務人員上線接單服務,平臺進行相應的抽成。這些新業態的從業人員與服務單位之間在工作形式、報酬支付、管理規則上有別於傳統企業,其用工模式很難套用現行標準的勞動關係。當傷亡的情況發生時,勞動者的權益又該如何維護?

以案说法丨代驾司机凌晨被撞身亡 亲属:“希望认定工伤”

案情回顧

不幸:凌晨,代駕司機車禍身亡

5月1日凌晨,代駕司機範勝超駕駛代駕小兩輪在劍南大道繞城高速橋下與一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倒地不起,後經醫務人員確認不治身亡。表姐陳雪清介紹,事發時間大概在凌晨2時許,當時,表弟在完成了一個訂單後準備返回家中,行駛過程中,被一輛轎車追尾。

陳雪清介紹,範勝超所在的代駕平臺為“e代駕”,事發當天,另一位同平臺代駕司機路過事發路段時,發現了他。

5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陳雪清從交警部門得知,肇事者已被抓獲。目前,交警六分局正在對此事進行調查。肇事方家屬已拿出5萬喪葬費,範勝超於5月6日上午火化。

索賠:希望認定工傷,被公司拒絕

事發後,範勝超親屬曾找到“e代駕”成都分公司,希望公司為其事故進行賠償,並做工傷認定。“畢竟是在代駕上班過程中出的事,平臺也在抽錢。”陳雪清介紹,但是,公司回應,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因為平臺與駕駛員並不屬於僱傭關係。

而按照其他代駕師傅的說法,平臺購買的人身意外險,死亡可以獲得大約30萬的賠償。但目前,針對範勝超的情況,具體金額還不得而知。

當下,除了代駕一類互聯網服務外,如外賣、網約車等,也均屬於公司提供平臺,服務人員上線接單服務,平臺進行相應的抽成,而傷亡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那麼這類傷亡情況到底能否認定工傷?

律師分析

以案说法丨代驾司机凌晨被撞身亡 亲属:“希望认定工伤”

郭剛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律上認定“工傷”的條件,主要還是看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建立長期及連續的勞務關係。除此之外,還要看員工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如果均符合,則可按工傷進行處理。

在範勝超與e代駕平臺的糾紛中,因範勝超並未與e代駕平臺簽訂勞務合同,並未按照月份或者年份發放固定工資,而是按照臨時項目和單數結算所得,在這樣的情況下,雙方屬於臨時、鬆散的附庸關係,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如雙方無勞務關係,e代駕需按抽成比例分攤風險,如果代駕公司事實上從範勝超的勞動所得中獲利,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看,代駕公司需按其抽成比例進行賠償。

以案说法丨代驾司机凌晨被撞身亡 亲属:“希望认定工伤”

邢連超

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諸如代駕、快車、順風車司機等,有許多是在主業之外開展的兼職業務。勞務關係不能重複建立,法律上並不承認有多個勞動關係。如何認定代駕司機與平臺的關係也並非難事,因為司機是在代駕平臺上進行的註冊,在註冊的時候有相關的條款和協議規定了雙方的關係、責任、權利。

在本案中,如雙方無勞務關係,e代駕在事實上並無責任對範勝超的家屬進行賠償,其他事宜則可按照交通事故賠償處理。

講了這麼多,到底在哪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工傷呢?讓溫小法帶你瞭解一下吧!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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