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代驾司机凌晨被撞身亡 亲属:“希望认定工伤”

以案说法丨代驾司机凌晨被撞身亡 亲属:“希望认定工伤”

在互联网+时代,新经济领域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除了代驾一类互联网服务外,如外卖、网约车等,均属于公司提供平台,服务人员上线接单服务,平台进行相应的抽成。这些新业态的从业人员与服务单位之间在工作形式、报酬支付、管理规则上有别于传统企业,其用工模式很难套用现行标准的劳动关系。当伤亡的情况发生时,劳动者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

以案说法丨代驾司机凌晨被撞身亡 亲属:“希望认定工伤”

案情回顾

不幸:凌晨,代驾司机车祸身亡

5月1日凌晨,代驾司机范胜超驾驶代驾小两轮在剑南大道绕城高速桥下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倒地不起,后经医务人员确认不治身亡。表姐陈雪清介绍,事发时间大概在凌晨2时许,当时,表弟在完成了一个订单后准备返回家中,行驶过程中,被一辆轿车追尾。

陈雪清介绍,范胜超所在的代驾平台为“e代驾”,事发当天,另一位同平台代驾司机路过事发路段时,发现了他。

5月1日下午5时30分许,陈雪清从交警部门得知,肇事者已被抓获。目前,交警六分局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肇事方家属已拿出5万丧葬费,范胜超于5月6日上午火化。

索赔:希望认定工伤,被公司拒绝

事发后,范胜超亲属曾找到“e代驾”成都分公司,希望公司为其事故进行赔偿,并做工伤认定。“毕竟是在代驾上班过程中出的事,平台也在抽钱。”陈雪清介绍,但是,公司回应,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因为平台与驾驶员并不属于雇佣关系。

而按照其他代驾师傅的说法,平台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死亡可以获得大约30万的赔偿。但目前,针对范胜超的情况,具体金额还不得而知。

当下,除了代驾一类互联网服务外,如外卖、网约车等,也均属于公司提供平台,服务人员上线接单服务,平台进行相应的抽成,而伤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这类伤亡情况到底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分析

以案说法丨代驾司机凌晨被撞身亡 亲属:“希望认定工伤”

郭刚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上认定“工伤”的条件,主要还是看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长期及连续的劳务关系。除此之外,还要看员工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如果均符合,则可按工伤进行处理。

在范胜超与e代驾平台的纠纷中,因范胜超并未与e代驾平台签订劳务合同,并未按照月份或者年份发放固定工资,而是按照临时项目和单数结算所得,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属于临时、松散的附庸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如双方无劳务关系,e代驾需按抽成比例分摊风险,如果代驾公司事实上从范胜超的劳动所得中获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看,代驾公司需按其抽成比例进行赔偿。

以案说法丨代驾司机凌晨被撞身亡 亲属:“希望认定工伤”

邢连超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如代驾、快车、顺风车司机等,有许多是在主业之外开展的兼职业务。劳务关系不能重复建立,法律上并不承认有多个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代驾司机与平台的关系也并非难事,因为司机是在代驾平台上进行的注册,在注册的时候有相关的条款和协议规定了双方的关系、责任、权利。

在本案中,如双方无劳务关系,e代驾在事实上并无责任对范胜超的家属进行赔偿,其他事宜则可按照交通事故赔偿处理。

讲了这么多,到底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呢?让温小法带你了解一下吧!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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