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兒童騎車絆倒老太,老人堅持要按交通事故處理,你怎麼看?

生態號

其實我覺得,只要不是熊孩子故意撞上老人家,老人就沒必要和一個孩子置氣。如果真的有閃失了可以向孩子的父母索要賠償,以交通事故來處理也有點浪費警力了……

年過六旬的王大媽在小區跳廣場舞的時候,沒注意楊女士的3歲小兒子在旁邊騎玩具車,結果不小心絆到了車上面,孩子和大媽都摔傷了,都有皮外傷。

王大媽認為孩子是騎自行車把自己撞傷,是一起交通事故。要求報警處理。

而孩子的母親認為,是王大媽自己不小心,而且孩子也有擦傷,王大媽該負責。

民警趕到後,發現這輛自行車實際上是玩具,並不屬於自行車,加上雙方傷勢不嚴重, 就對雙方進行了協調處理。

從報道上來看,是王大媽自己一時的疏忽絆到了自行車上,所以摔倒了。

其實我想,如果一開始雙方就能客客氣氣地協商,各自賠償彼此的損失,我想也不至於鬧到報警的地步。

小區平臺本身就是公共區域,跳廣場舞或者騎車,都是合法的。

不過通過這件事,我想,以後大人孩子在休閒娛樂的時候,還是要注意劃分區域,畢竟孩子還小,摔傷了或者被壓到了受傷會更嚴重。而老年人的骨骼也不好,也容易引發骨折等問題。

跳舞的時候和騎車的時候還都比較專注的,特別是一方年紀大了一方年紀尚小還需要人看護,更加註意不到一旁的動靜,唯有一開始就劃分區域隔開距離,才能避免這類情況再度發生。

老人也寬容一些,幼吾幼及人之幼,對方也不是故意的,沒必要對一個孩子這麼苛刻。

而孩子的父母也要體恤老人的心情。

大家各退一步海闊天空,都是鄰居,鬧這麼大真的沒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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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南京江寧開發區交警中隊接到報警,稱江寧一小區發生一起自行車撞傷老人的交通事故。民警趕到現場發現,小區四樓的一處平臺上,一名3歲兒到騎兒童玩具車玩耍,一名年過六旬大媽跳廣場舞,大媽在跳舞后退時一不小心絆到了自己身後兒童玩具車,王大媽和孩子一下子都倒在了地上,雙方都有皮外傷。大媽認為是孩子騎著“自行車”將自己撞傷,認定這是一起“交通事故”,並撥打報警電話,要求民警按交通事故處理,民警認為童車不屬於非機動車範疇,無法認定為交通事故。

事件分析:老幼兩人相撞倒地後,受傷老人選擇報警處理,說明老人沒有倚老賣老訛人,而是選擇警察認定責任。老人堅持按交通事故處理,不能說明她胡攪蠻纏。

  1. 如果兒童玩具車可以騎行,按照法律規定疑似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2. 老人要求按交通事故報警有法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法律裡的“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兒童騎的玩具車與老人相撞地點在小區四樓的一處平臺,屬於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老人可以報警並要求相關法律處理。

  3. 交警認定兒童玩具車不是非機動車,將案件移交派出所處理有法可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 經過調查,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4. 兒童家長與老人都有過錯。兒童家長應當遇見孩子在老人活動範圍騎車可能碰撞,如果老人跌倒可能壓傷孩子、摔傷老人,家長應當讓孩子里老人遠一些騎行。老人應當注意到自己身邊有兒童騎車,兒童騎車可能撞到自己,自己應謹慎活動。


429方寸世界

謝友邀答:

事件描述:

冉兄點評:

尊老愛幼,是相輔相成的,既要尊老,又要愛幼。尤其是,女性的老人,更應該愛幼。女性具有天然的母愛,見到孩子就會特別的喜歡,這是天性使然。

當然,也有例外。像本題這位花甲大媽,顯然不具備這種母愛的天性。雖然,她做過母親。可是,她沒有這種天然的母愛。要是有的話,怎麼會和三歲的孩子較勁呢?

在一個小區裡住著,難免會發生磕磕碰碰,也難免會發生矛盾。在發生了問題時,要互相體諒,避免使矛盾升級。

三歲的小孩子,騎著玩具車,撞了一下。雙方都有受傷,這傷也就是個擦傷吧,沒什麼大事。這個大媽,就應該讓一步,這事也就過去了,至於鬧得報警的地步嗎?

在這裡還是要說一下,三歲孩子的父母。要看好自己的孩子,做好監管的責任。避免發生不可控的事件發生,以免以後後悔。


冉兄說事

★老太“不小心”,小孩“不曉得”,雖稱不上是“交通事故”,卻也是一場“有驚無險”的“小事故”,或許孩子的家長有點責任,應該引以為“戒”。日前一晚8點多,南京江寧開發區某小區四樓一處平臺上,一老太在跳廣場舞,沒注意身後有3歲稚童在騎車玩,後退絆到童車,老人和孩子一起倒地均有皮外傷。於是,這位老太報了警,稱自己被“自行車撞傷”,堅持要民警按“交通事故”來處理,讓孩子和家長負全責。老人跌倒確實不該小覷,說不定就會釀成大禍,這樣的事故屢見報道!所以老太堅持要求民警處理3歲兒童騎車絆倒自己的“交通事故”,看似有點“小題大作”,也是情有可原,只是老太錯把兒童玩具車當了成人自行車,而童車不屬於“非機動車”範疇,是無法按“交通事故”來處理的!不過,遇到這種老太與稚童磕碰,不小心絆一跤的事,就像牙齒咬了舌頭那麼巧,也那麼正常,只要無大礙應該相互達成諒解作罷了。倘若都要“小題大作”,甚至要驚動警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小孩母親則認為是“老太自己不小心絆倒應負全責”,可能會“沒完沒了”。最終,這件事經民警協調得以解決。同時,這件事也給你我提了個醒:要告訴家裡老人、有孩子的家長,尤其是駕車出行,都應該多長一隻“眼”,以免遭遇不必要的不測與麻煩!你說呢?歡迎分享你的觀點。


生態號

西門觀點:其實,真的按‘’交通事故‘’處理,這個三歲小孩未必違反‘’交通規則‘’,奇葩老太未必能得到賠償。

事件大略:

首先,三歲孩子是在一廣場騎兒童玩具自行車車。廣場不是馬路,不存在非機動車上馬路違規,也不存在逆行違規,因為是玩具自行車,也不存在‘’超速‘’行駛,因為是三歲幼童,所以,更不存在‘’酒駕‘’和‘’醉駕‘’,也就是說屬於‘’正常行駛‘’。

而摔倒的花甲老太,當時是在跳廣場舞。既然是花甲,也就是說六十歲左右,完全可以控制自己行為,那為什麼會被三歲兒童的玩具自行車絆倒呢?

再者,如果真的按‘’交通事故‘’處理,這位老太違反‘’交通規則‘’,擅自在‘’馬路‘’上跳廣場舞,阻礙了車輛的正常行駛,擾亂了社會秩序,首先違法。

你擅自在馬路上跳廣場舞,違反了交通規則,撞到了正常行駛的車輛上受傷,還要正常行駛的車輛‘’司機‘’
負責,這不是蠻橫無理嗎?

所以,一個三歲兒童,一個六十歲老太,在各自的玩耍過程中相互蹭到,都受了傷,按情理老太屬於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為三歲兒童的傷負責,現在,人家不找你賠償,你倒找人家,實在太可笑。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法是無情的,人是溫暖的,以下為交通學習時。

好!大家一起來看看發生在小區的”交通事故”責任人,帶兩個小凳子來,讓當事人坐下,好!騎自行車的3歲小朋友坐下了,花甲老人已經坐下。還有雙方的監護人,小區所有3歲的小朋友,花甲老人。

小孩,老人,做為監護人任何時候都不可大意。一個小區,低頭不見抬頭見,和為貴!


手機用戶好大一顆樹

事件經過:日前,南京江寧開發區交警中隊接到報警,江寧一小區發生一起自行車撞傷老人的交通事故。

原來,事故的雙方責任人是一三歲小孩和一花甲老太,肇事車輛為一輛兒童玩具車。一老太被一三歲小孩騎兒童玩具車絆倒,受輕傷,老太堅持報警,要按交通事故處理。

事件經過就是這樣,其實兒童家長按理說有一定的監護不到位責任,兒童騎玩具車玩耍,而家長監護不到位,導致絆倒老太,老太受輕傷,這種事情其實沒必要報警,也確實不能按交通事故處理。

小孩家長一定要加強孩子監管,免得闖大禍。


珞珈評論社

三歲孩子騎玩具車絆倒老人,老人堅持要按交通事故處理。

這事聽起來很彆扭,好像是小題大作。實際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在交通事故中有肇事者,有受傷者。如果老太在被動情況下,或者在不知不覺情況下被絆倒跌傷,這當然要找其監護人理論,如果老太在行動或跳舞,那麼就應該注意小孩騎車的影響,並無規定不讓小孩騎車,自已應該有責防碰,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絆倒,其自已也有一定的責任。在處理上,我認為,監護人也不能以為這是三歲小孩碰的,沒有索賠道理,如果是這樣認為,是不通情理的,這就是互創矛盾,如果不是上述情況,老太一再堅持要按交通事故處理,那是叫小題大作,不通情理。



東海123864356


回憶17747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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