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面難捨作偽證 妨害訴訟被拘留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6月20日,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原告證人高某因提供偽證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米脂法院依法決定對高某司法拘留15日。

情面难舍作伪证 妨害诉讼被拘留

某商行經銷者高某在原告何某訴劉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何某為了得到更多賠償找到了同村同家的高某,高某迫於情面給從未給自己打過工的何某出具了打工收入證明,證明何某在高某商行打工且有固定工資。法官在審理中發現高某出具的證據中有虛假成分,為此調取了大量的證據,證明高某作了偽證。在與高某核對時明確告知作偽證要承擔法律後果,高某堅持其出具證明的真實性。合議庭認為高某出具了虛假證據,妨礙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案件,干擾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決定將高某司法拘留15日。之後高某已深知自己觸犯了法律,談話中態度誠懇,承認並改正錯誤。法官在還原事實真相的基礎上,給雙方當事人做了足夠的思想工作,使得案件得以調解審結。

米脂法院對證人虛假陳述的行為依法進行了懲處,將有利於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也對今後證人出庭作證起到良好的示範和示警作用。誠實守信是社會普遍崇尚的基本價值,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更應堅守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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