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區法院對“作偽證”開出首張罰單

張某因急用錢,向李某借款7萬元並出具欠條,期滿張某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後下落不明。李某訴至杜集區人民法院,稱借款來源系表姐王某給的現金,並向法院提供了欠條、證人證言、王某銀行存取單等證據。承辦法官赴銀行調取王某銀行流水,發現該筆現金以轉取方式全部存入其他賬戶,並未提取現金,更不可能交付給李某。

庭審中證人王某一直作證稱其在銀行提取現金15萬元,李某給她借錢,便將其中7萬元交給李某。主審法官多次向王某釋明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但王某依然聲稱是取現金交給李某的。在法庭向其出示銀行流水清單後,王某沉默不語了。經法院查明,證人王某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擾亂司法訴訟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對其作出罰款一千元的處罰決定。

這是杜集區法院首次針對證人庭審中虛假陳述的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多發生在熟人、朋友間,不打借條或債權人直接交付借款現象時有發生,債務人消極履行義務時,債權人訴至法院,而證據的不完整性造成案件審理難度加大,對作偽證行為進行處罰規範了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利於維護良好司法秩序,進一步彰顯司法權威。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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