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法院对“作伪证”开出首张罚单

张某因急用钱,向李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欠条,期满张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下落不明。李某诉至杜集区人民法院,称借款来源系表姐王某给的现金,并向法院提供了欠条、证人证言、王某银行存取单等证据。承办法官赴银行调取王某银行流水,发现该笔现金以转取方式全部存入其他账户,并未提取现金,更不可能交付给李某。

庭审中证人王某一直作证称其在银行提取现金15万元,李某给她借钱,便将其中7万元交给李某。主审法官多次向王某释明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但王某依然声称是取现金交给李某的。在法庭向其出示银行流水清单后,王某沉默不语了。经法院查明,证人王某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扰乱司法诉讼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决定。

这是杜集区法院首次针对证人庭审中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生在熟人、朋友间,不打借条或债权人直接交付借款现象时有发生,债务人消极履行义务时,债权人诉至法院,而证据的不完整性造成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对作伪证行为进行处罚规范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利于维护良好司法秩序,进一步彰显司法权威。

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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