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争议焦点:刘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原系G市一废品收购站的员工,该收购站主要负责开展G市H区的废品回收经营业务。2013年9月15日,被害人周某某驾驶一辆从H区某工厂装载一批工业废料的大货车准备外出过地磅,刘某某按照废品收购站其中一名股东胡某(另案处理)的吩咐,带人在H区某工厂的门口守候,想要阻止周某某拉该批废料离开。同日14时许,刘某某见周某某驾车驶出工厂门口,刘某某遂驾驶一辆小货车,紧追周某某驾驶的货车,并不断试图加以拦截。后刘某某驾车在某路段截停了周某某的大货车。大货车被截停后,周某某为防身便持刀下车,刘某某等人遂捡起木棍将周某某的刀具打掉并对周某某进行殴打,致周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强行将周某某的大货车开回废品收购站。治安队员闻讯后当场将刘某某等人抓获,后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周某某的大货车(连同装载的废料)则一直停放在废品收购站内。

争议焦点:刘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刘某某随意追逐、拦截和殴打他人,强行开走被害人的车,无视国家法律,体现出一种明显的霸道性,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仅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还侵犯了正常社会秩序,故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刘某某的行为虽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刘某某的主观动机是为了将废料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想要工厂将废料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而非寻衅滋事罪所要求无事生非,追求精神刺激。本案中,刘某某等人对废品收购站业务开展区域内的工厂进行巡查、守候,在发现某工厂拉废料外出后,即进行追堵、拦截,并殴打了周某某致轻微伤,事后还扣留他人财产。上述行为侵犯了该工厂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属于强买强卖行为。刘某某等人使用追逐、拦截并殴打的方式阻止周某某将废料拉出去卖给其他人,并将周某某的货车拉到废品站,目的是为了强迫他人将废料卖给废品收购站,存在强买的行为,综上所述,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争议焦点:刘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王平聚律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