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爭議焦點:劉某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案情簡介:被告人劉某某原系G市一廢品收購站的員工,該收購站主要負責開展G市H區的廢品回收經營業務。2013年9月15日,被害人周某某駕駛一輛從H區某工廠裝載一批工業廢料的大貨車準備外出過地磅,劉某某按照廢品收購站其中一名股東胡某(另案處理)的吩咐,帶人在H區某工廠的門口守候,想要阻止周某某拉該批廢料離開。同日14時許,劉某某見周某某駕車駛出工廠門口,劉某某遂駕駛一輛小貨車,緊追周某某駕駛的貨車,並不斷試圖加以攔截。後劉某某駕車在某路段截停了周某某的大貨車。大貨車被截停後,周某某為防身便持刀下車,劉某某等人遂撿起木棍將周某某的刀具打掉並對周某某進行毆打,致周某某全身多處受傷(經鑑定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後強行將周某某的大貨車開回廢品收購站。治安隊員聞訊後當場將劉某某等人抓獲,後雙方達成治安調解協議,周某某的大貨車(連同裝載的廢料)則一直停放在廢品收購站內。

爭議焦點:劉某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劉某某隨意追逐、攔截和毆打他人,強行開走被害人的車,無視國家法律,體現出一種明顯的霸道性,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要件。且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僅侵犯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還侵犯了正常社會秩序,故應當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定性為強迫交易罪,而非尋釁滋事罪。劉某某的行為雖然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劉某某的主觀動機是為了將廢料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想要工廠將廢料出售給廢品收購站,而非尋釁滋事罪所要求無事生非,追求精神刺激。本案中,劉某某等人對廢品收購站業務開展區域內的工廠進行巡查、守候,在發現某工廠拉廢料外出後,即進行追堵、攔截,並毆打了周某某致輕微傷,事後還扣留他人財產。上述行為侵犯了該工廠的合法權益,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屬於強買強賣行為。劉某某等人使用追逐、攔截並毆打的方式阻止周某某將廢料拉出去賣給其他人,並將周某某的貨車拉到廢品站,目的是為了強迫他人將廢料賣給廢品收購站,存在強買的行為,綜上所述,劉某某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劉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爭議焦點:劉某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王平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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